现在,我国有关陪审制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
我国的陪审制有无存在的必要,二是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
应当说,第一个问题是第二个问题的前提,只有解决我国陪审制的存
废问题,才能谈得上“加强与完善”。
而现有关于陪审制存在必要性的争论,主要观点有三种:一是
“保留说”,该说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是人民群众参加审判案件和
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是实现同法民主的重要途径,它
表明了人民在审判中的“当家作主”,可以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作为
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所以,我国的
陪审制度应当保留,不能废除;二是“废除说”,该说认为,我国的
陪审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在现实中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走完了它
应该走过的历程,它的存在已无实际意义,应当逐步加以取消”;三
是“改革完善说”,该说在正视我国陪审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基础上,
主张对它进行改革与完善。
在上述三种观点中,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主张我国的陪审制度
应当废除,这是因为从历史上看,陪审制度起源于古奴隶制的雅典和
罗马,被扼于封建专制社会,称颂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盛行于西方
资本主义国家,仿效于世界各国,但现在,无论是实行“陪审团”制
的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实行“参审制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在削减陪
审员的效用,陪审制度显示出一种普遍衰微的趋势,遭到越来越多的
批评;而在我国,陪审制既无历史基础,又无
宪法依据,人员产生程
序不规范,任职条件太低,职权不明确,陪审员被称为“聋子的耳朵”
,“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审”“判”分离,
陪审成“陪衬”,陪审制度在现实中产生严重的“异化”,因此应当
全盘废除。
但从现实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完
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
新,表明了上层领导对我国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决心。本文拟
在此层面上进行论述。
二、陪审制度改革:“合宪”还是“违宪”?
由于我国1954年《
宪法》第
7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