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社团立法模式构想。结社作为我国公民的
宪法基本权利,应当由一部基本法律进行全面的调整与规范。所以,我国社团立法首当其冲的是要制定基本法律结社法。其次,构建基本法律之下的社团法律平台。一部分是调整具有全局意义的基本社团组织的法律,如
工会法、
红十字会法等;另一部分是对相应的社会团体分别作出原则规范的各种职业性、行业性法律,如
律师法、
执业医师法、
注册会计师法等职业性法律和
体育法、
教育法以及保护特殊群体权益的
残疾人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行业性法律。再次,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次对上位法进行贯彻、实施,以及作出补充规范。由此,形成有机统一、多层次的社团法律制度:以结社法为基本法,以其他社团立法和相关法律为主要规范,以法规、规章相配套。
第三、社团立法步骤建议。既要积极又要稳妥,不能操之过急;既要有利于促进社团的发展,又要有所规范和引导;既要对现状有所改进,又不能过于理想化,这是设计我国社团立法步骤要坚持的原则。革命或者运动式的试图高速推进社会发展的理想行为,迫使我们国家和人民付出了惨痛且影响深远的代价。因此,社团立法必须循序渐进,按照社会发展过程中为社团所提供的空间大小制定立法的计划。否则,必定会适得其反,欲速不达,制造阻碍社团发展的新障碍。当前,必须采取社团立法“两条腿走路”的对策。一方面,组织力量积极研究、尽快制定结社法,为所有社团提供基本的、统一的法律标准,平等地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另一方面,应该考虑允许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社团比较活跃的地方,在社团立法方面先走一步,为国家制定结社法积累经验。结社法应当对社团的设立条件、活动原则、经费来源、税收优惠、监督管理措施等作出基本规范。社团的设立,应当坚持登记制,凡是符合条件的,必须予以登记,同时,强化事后监督管理。事后监督是现行立法最重大的缺憾之一,今后的立法要着重解决事后监督制度的健全问题。
第四、完善配套的鼓励、支持社团发展的法律规范。应当在适当的时候修改税法、
海关法、
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完善对公益性社团的税收优惠措施,鼓励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捐赠支持公益事业,促进公益事业的繁荣发展。同时,必须强化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增强透明度。
肇如于近代,我国先进知识分子开出“民主”与“科学”的救国、强国、治国之良方,已是几代人公认的掀开中国近代史的两面大旗。在这两面旗帜指引之下,为中华民族获得解放、取得发展居于组织领导地位、起到中流砥柱作用的是形形色色大大小小的团体。当今,我们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让地球成为了一个村落,适应世界潮流我国也于去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在这人类奔向一个崭新的世纪之际,政府和人民对我国的社会团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的社团必须在“富强”、“民主”、“文明”、“法治”国家建设的征程中,作出更大的贡献。其首要基础,就是在社团立法工作方面迈出坚实的步伐。但是,我们眼下社团立法工作的难度,正如约翰·密尔所言“要尽量获致集中权力和集中智慧的优点而又不致把一般活动过量地转入政府方面,这乃是政治艺术中最困难最复杂的问题之一。” 所以,我们社团立法工作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