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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与未来:我国社团立法状况述评

  7、民政部单独或者与其他部委联合颁布的主要规章。包括:民政部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定主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等;民政部和公安部共同发布的规章有《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与科技部联合制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等。
  此外,1989年4月国务院通过了《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对外国商会的性质、成立、管理、监督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成效与不足:社团立法状况浅析
  经过五十余年的发展,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二十来年,我国社团立法取得了一定成就,基本走向了有法可依的道路。首先,社团立法有根本法依据。从建国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开始,就确立了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利。 第一部宪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结社自由,而且还规定了国家保证公民享受结社等项自由的义务。 以后历次修改宪法都保留了公民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结社自由,对于公民而言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保障,对于国家来说则承担着包括通过立法规制等形式保障其实现的义务。
  其次,具备了初步法律基础。如前所述,调整结社活动的专门性法律已经有了工会法等三部,其他法律中对各种职业团体、行业组织作出了或多或少规范的还有教师法律师法执业医师法注册会计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体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等。在法律这一位阶中,对相应行业、部门的社团组织作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如律师法第五章“律师协会”以专章对职业协会进行了规范,对律师协会的性质、组织、会员、职责等作出了比较明确规定。体育法第五章“体育社会团体”对各级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体育科学社会团体、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等行业性组织分别作出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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