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2年4月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订后的
工会法详细规定了工会组织,增加了工会参与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规定,完善了有关工会经费和财产的管理制度。2001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工会法的决定。修改决定强调了工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增加了对工会主席等工会干部的权利保护,加强了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职能;增加法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了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责任。
2、1993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红十字会法对其宗旨与原则、组织、职责、标志、经费与财产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部法律是我国为人民团体以外的社团组织制定的第一部单项法律。1996年1月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3、1999年6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法规定了公益事业的范围和捐赠的原则,对捐赠和受赠、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优惠措施、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4、1988年9月,国务院通过了《
基金会管理办法》,对基金会的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成立条件、组织与活动、管理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加强了对基金会的管理。
5、1989年10月,国务院通过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条例规定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主管部门与民政部门一起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并对其业务活动进行指导。1998年10月,国务院重新修订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建立了统一管理的制度。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3)对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会员数、活动资金等条件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如要求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要求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4)完善了对社会团体资产的来源、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事项。如规定,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5)增加了罚则一章,严格规定了社团登记管理活动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6、1998年9月,国务院通过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建立了类似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确立的业务主管单位与民政部门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对管辖、登记、监督管理、罚则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