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与未来:我国社团立法状况述评
陈斯喜
【摘要】我国社团立法严重滞后,立法层次低,立法指导思想不正确,导致社团发展出现三多三少现象:行政性社团多,民间社团少;非公益性社团多,公益社团少;封闭性社团多,开放型社团少.今后,必须改变立法模式,必须以保障公民结社自由为立法根本宗旨,尽快制定社团法.
【关键词】
宪法 社团立法
【全文】
现状与未来:我国社团立法状况述评
陈斯喜 吴国舫
传统中国社会一直处于专制统治之下,没有民主的政治传统,人民没有结社的自由,结社活动被视为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非法行为,为历代“王法”所禁止。传统政治文化中缺乏保护和规范结社行为的法律制度,纳入法统之中的社会团体基本上没有在我国的封建社会普遍生成。因此,社团在古代中国是稀缺的组织资源,虽然也存在一些以血缘、地域、行业、宗教等为纽带的民间组织,但它们基本上都不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的 ,也没有被专制国家赋予合法地位,所以说,我国基本上不存在可资利用的社团立法的传统资源。
然而,人生来就是政治的动物,必须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团体之中 。社会性是人的根本属性。社会团体发展到比较成熟的形态,就产生了政治社团即国家。为了共同维护社会团体的安全与和谐,一定的规则成为必要,于是就有了所谓的社会规范和国家法律。结社自由是舶来之物,肇始于近代,曾被用作革命的手段,以推翻封建专制政权。清朝末年,随着西风东渐,夹杂在欧风美语中的“结社自由”传入我国,并在开风气之先的留学生及受其影响的人群中传播开来。这一思想的传播与革命运动结合起来,产生了具有革命性质的早期社团。伴随着先后兴起的中国旧民主主义和新民主主义革命运动,以及与之相间的封建军阀割剧、复辟活动,各种政治势力建立的政权可谓此起彼伏。各个政权为了获取政治、法律和社会合法性,如出一辙地举起了立宪的大旗。作为与封建专制完全相对立的标志,从改良封建地主阶级制定的我国首部具有近代
宪法意义的“钦定
宪法大纲”开端,到国民党南京政权操纵伪国民大会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收场,先后有八部
宪法或者自称
宪法的文件确定了老百姓(分别称作臣民、国民、人民)结社的权利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更是以维护与保障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为已任,将实现人的自由作为党的最终奋斗目标,先后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都规定结社自由是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的社团立法经历了初步发展、遭受破坏与逐渐恢复三个阶段。现在的社团立法与社会现实的需要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发展的今天,我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今后的社团立法工作应该从转变指导思想等诸方面进行努力。
一、历史与现状:社团立法发展过程素描
我们党是在与反动政权的长期斗争中成长起来的,对于适当的社会组织在保护公民权利与促进国家发展方面的作用,有着十分清醒的认识。取得政权成为执政党之后,对社团建设与发展一贯予以高度重视,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加快了社团法制建设的步伐。当然,新中国建立以来的五十余年,社团立法也经历了曲折与反复,大致可以划分为初步发展、遭受破坏、逐渐恢复三个发展时期:
一是建国之初,社团立法的初步发展时期。建国初期,我国非常重视保护参加统一战线的各种团体的利益,注意倾听各种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特别重视将社团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一方面,先后在共同纲领和第一部
宪法中分别将结社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
宪法基本权利确立下来,赋予结社活动的
宪法保障地位。另一方面,在当时国家建设千头万绪和需要立法的事项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发布了
工会法、农民协会组织通则、社团登记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社团活动的法律法规,为社团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