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通知》效力的法律分析
《通知》是对××易部就××租赁公司的经营由基地、五矿总公司两家合资改为由五矿总公司独资经营,从性质上说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文。这种内部行文不具有公示力,对外不应具有约束、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效力。1996年4月2日法复[199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主管部门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该批复,××信托公司与××租赁公司间的纠纷不属该部分的规定,因为外经贸部并没有就××信托公司与××租赁公司这200万美元的债务作出调整。如果是××租赁公司、基地与五矿总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则应适用该规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处理。
(二)败诉的原因
败诉是相对而言的,在本案中从一审与二审的判决来看,就××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而言,××租赁公司是败诉了,而另一相对方××信托公司则是胜诉了;就五矿总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而言,××信托公司是败诉了,而五矿总公司则是胜诉了。因此在分析败诉的原因时,我们的分析基点就应放在××租赁公司和××信托公司在各自的诉讼主张上为什么败诉上了。
1、××租赁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出不应偿还的主要理由是××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不应予以保护。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某一请求权经过一段时间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法律对之就不再加以保护的规定,其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我国,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两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35条、第
136条的规定,本案所涉及的债务偿还不属于特殊时效的范围,应适用普通时效。表面上看,从债务履行期届满的1992年12月28日至××信托公司起诉时的2000年9月26日已有近8年,早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0条又规定到,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信托公司正是基于这一规定提出1994年的传真件以证明诉讼时效由于××租赁公司同意履行而中断,××租赁公司则针锋相对,提出没有该份传真件,并且指出即使有这样一份传证件但从其内容来看也无法得出××租赁公司有延期还款的意思表示。这样一来,双方的争议焦点就转到是否有传真件以及如何认定传真件的内容上来了,这实际上也就是对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但即使认定给传真件是真实的,能否因此就可以说××信托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呢?诉讼时效在中断后还是需要重新计算的。假定××租赁公司于1994年4月6日确实发过那份传真件,有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诉讼时效因而中断,从中断时即1994年4月6日起再过2年即到1996年4月7日诉讼时效又再次届满。××信托公司员工朱××作证其于1995年4月1日至1999年10月23日在××信托公司工作期间,就还款问题与××租赁公司作过多次交涉,××租赁公司一直称经营困难,系统内债务还没开始还或不予理睬,但其证言并没有具体说明每次要求还款的时间。这也就是说至1999年9月6日有确切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再次发出催款函要求还款之前其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转化为有没有证据证明在1996年4月7日至1999年9月6日之间××信托公司是否向××租赁公司行使过请求权:如果在1997年9月5日至1998年4月8日××信托公司曾催要过欠款,那么其请求权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予保护;相反,则其请求权就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不予保护。
至于该案中是否存在一个展期协议的问题,即××租赁公司要求延期清偿债务的请求是否必须得到××信托公司的明示同意后才能视为他们之间达成了延期还款协议可作如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09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但该条并没有明确申请展期的具体要件,也未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的申请必须有明示的同意还是可以是默示的同意。从法理上讲,法律行为一般是以作为的方式行使的,对于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行为应该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否则,不应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而从××租赁公司附有条件的同意来看其中确实含有一种请求,即请求没有确定履行期限的延期还款,可以说这实际上是就履行期限要求变更的一种请求。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77条的规定,变更合同时需要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而××信托公司未就××租赁公司的传真件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因此应该没有就履行期限进行了变更。这也就是说,××租赁公司的行为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而不产生延期还款效力的变更协议。这也可以通过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6条的规定得到证明,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意示表示”。
总结起来,××租赁公司的败诉主要是因为××信托公司提出那份传真件并且法院对之加以了采信,认定是××租赁公司同意履行,应该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关规定。但正如上面所分析的一样,传真件真实性的认定是缺乏充分的依据的。此外,在××信托公司没有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其在1997年9月5日至1998年4月8日曾向××租赁公司主张过其请求权之前,法院的这种判决还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在本案中诉讼时效应该适用中断的规定,而不是当事人之间就合同(还款期限)进行了变更。
2、××信托公司在一审与二审中均提出五矿总公司应该对××租赁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其主要理由是根据《通知》的规定,××租赁公司的债务由五矿总公司承担,而且五矿总公司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从未对该《通知》提出异议,而是实际履行了该《通知》。法院最后认定该份《通知》属内部行文,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以看出,××信托公司败诉的原因是对《通知》的性质及其效力认识不清,提出了不具有公示效力的行政机关的内部决定作为债的转移的证据,于法无据因而未能得到支持。
五、败诉的启示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诉讼时效起始时间的确定、证据真实性及其内容的认定和对某些规范性文件法律性质的认定。通过本案中××租赁公司所主张的诉讼时效的消灭和××信托公司所主张的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文具有外部的法律效力都没有得到支持从而败诉的情况来看,我们可以得到的启示有:
(一)当民事纠纷诉诸于诉讼时,当事人首先要确定在该案中己方要向法院提出的诉讼主张是什么。诉讼主张的选择和确立主要依据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己方在案件中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即总体上的有利还是不利:如果不利的话,在选择诉讼主张时就应该尽量争取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与对方据理力争提出相应的反驳主张,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如果有利的话,在选择诉讼主张时就应该在合理的限度内,以事实为依据提出正当的诉讼请求;其二是对方当事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当对方处于不利的局面时,应该针对其弱势选择正确的诉讼主张,证明己方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而对方的诉讼请求不应获得支持。总之,诉讼主张的提出应该在比较利弊的基础进行,它应该极具针对性,而不应该盲目或者不合理。
(二)在诉讼过程中对任何事实主张的论证都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而且不只是在诉讼时应充分收集证据,就是在民事交往中也需注意收集与保存有关的证据。这种证据的收集与提出是在诉讼请求的指导下进行的,必须服务于诉讼请求而不应是漫无目的的罗列与堆砌。这也就要求诉讼请求的选择须有理、有据,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应该始终坚持这一中心而不能偏离其外导致实际上证明体系的庞杂、不严密和缺乏针对性。
(三)在诉讼中法律对不同种类的证据有着不同的要求,其中既有形式上的不同规定,也有在认定内容上的不同要求,这就表明首先要对证据的种类有着明确的认识,确定所要提出的证据究竟属于哪一种类的证据,其后就要根据不同种类证据的不同要求有针对性地提出证明其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的具体理由,也只有这样的证据才能够为法院所采信,起到证明诉讼主张的目的。对书证的使用则必须理解和抓住其中心意思,不可断章取义以防造成曲解,在实践中这也就要求在制订和签署合同等有关书证时必须做到条文意思明白清楚,不致产生歧义为上。
(四)在对法律规定的把握上,需要寻找强有力的法条,以法律的具体规定作为支持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对于一些有着不同理解的法律规定则应该从法理上进行分析,把握立法者在立法时的立法主旨,在本案中体现从法理上把握立法旨意的地方就在于××信托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是否存有展期协议。法理上的理解和分析有以下几种方式:文意解释、体系解释和立法背景解释等。
败诉案例分析之二
一份国库券回购合同因涉嫌诈骗致使原告由一审中的胜诉急剧转为二审中的败诉,其中主要的问题就是怎样处理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案件,民事交往的安定性在这里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原告在二审中的败诉是否应该、应该怎样理解和适用“刑事优于民事”的原则就成为了本案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