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现代的医疗,医理艰深、技术复杂,作为病员很难对医疗事故纠纷举证,因此在此类诉讼中,原告只需证明有损害的结果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应当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否则被告败诉。
(二)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规定》第
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条是对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其理论来源于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罗氏的基本观点是:每一方当事人均必须主张和证明对自己有利的法规范的条件。 这里的“有利的法规范”是指该规范的法律效力对自己有利。比如原告根据
合同法68条主张不安抗辩权,68条为对原告有利的规范,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有如下事实: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原告必须对上述四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不能证明上述事实,原告主张的不安抗辩权不能成立。
为了更加明确“有利的法规范”,我们可以将《
合同法》全部规范分为两类:权利形成的规范和与之相对抗的规范。前者如《
合同法》196条,根据这一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在诉讼中,权利形成的规范是原告诉讼的基础。同时,被告可以选择如下几种规范来对抗权利形成规范。
1、这种对抗性的法律规范一开始就阻止权利形成规范的效力产生,以至于后者根本不能发挥其效力。例如,《
合同法》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外,非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发生效力。因此,被告可以主张其虽然接受了金钱但是不负基于贷款合同而返还的义务,如果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此类对抗性规范可以成为权利妨碍规范。
2、或者,对抗性规范只是在后来才对抗权利形成规范,以至于相关权利已经产生,但是由于这一相对规范的干预,相关权利被消灭。例如《
合同法》91条规定的“清偿”、“免除”。如果借款人能够证明此等规范的要件事实,贷款人的返还请求权即告丧失。这类规范可以被称为权利消灭规范。
3、还有其他一些规范赋予当事人以形成权,通过形成权的行使,被要求者排除了要求者请求权的行使。此类规范被称为权利排除规范。如因时效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
合同法》94条规定的解除权,99条规定的抵消权等。
上述三类规范与权利形成规范相对抗,学理上也称前者为相对规范,后者为基础规范。因此主张合同权利形成的当事人,就权利形成规范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主张合同权利被妨碍、消灭或排出的就相对规范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
(三)物权纠纷与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物权和知识产权纠纷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我们只能根据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进行类推,即主张物权、知识产权存在、产生的当事人,就物权、知识产权存在、产生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主张物权、知识产权发生变更、消灭、被妨碍、被阻却的当事人就变更、消灭、被妨碍、被阻却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四、正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避免败诉风险
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就是败诉。为了避免因承担举证责任导致的败诉,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选择举证责任负担较轻的诉因
诉因是指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来讲,一个现实中的纠纷只有一个诉因,当事人只能依照一种规范起诉。但是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会出现多个诉因。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某一违法行为引起二种以上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产生,该行为的受害人就同一给付内容依法享有多重的、彼此冲突的请求权现象。 最为典型的例子是违约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合同法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选择举证责任负担较轻的诉因。违约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相比,举证责任的负担要轻的多。这主要表现在:首先,我们知道根据我国合同法107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严格责任,在这种归责原则影响下“只要债权人证明债务不履行就可以了,至于债务人是否具有免责事由,则是由他自己举证的事情。” 但是在侵权责任的场合,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106条),例外的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
《规定》第
四条一至八项),所以原告一般仍需证明被告由过错。其次,违约责任的成立不一定以损害为要件,如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违约金时,不需要证明自己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但是在侵权责任的场合,损害一般是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之一,原告以侵权为诉因必须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
(二)围绕举证责任,分配时间和力量
一个案件可能由一个或数个争点组成,在这些争点中,有些需要我方承担举证责任,有些需要对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我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争点,我们应当运用一切法律允许的方法尽力收集证据,使法官得到明确的心证。对于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争点,可以将力量集中在防御上,即通过质疑对方提供的证据削弱法官的心证,如果对方不能提供证据,则己方不必提供反驳的证据,也可获胜。
第二节 败诉与当事人收集证据
证据资料的收集主要是由当事人完成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胜败。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将整个案件清晰的重现在法官和当事人面前,法官依此才能做出公正的裁判。充分的收集证据才能使案件事实摆脱真伪不明的状态,可以使本来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免于因承担证明责任而败诉。此外,收集证据的过程,同样也是解决纠纷的过程,在许多案件中并没有关于法律解释的争论,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是事实问题,事实查清了,当事人就会寻求和解。例如美国,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民事案件在未进入庭审之前就解决了。充分的搜集证据,有利于在一次庭审中集中的解决纠纷,从而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
相反,盲目的收集证据不仅会造成当事人时间和金钱的浪费,而且会使证据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脱节最终导致当事人败诉。收集证据应当紧密围绕案件的证明对像进行。证明对象是指“法律规定执法人员为了正确处理案件必须查明的事实”。 证明对像具体可分为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实体法律事实是指法官据以做出裁判的实体法律规范的要件事实。一个实体法规范可以被分为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例如《
合同法》第
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条的法律要件是:A.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B.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法律效果是: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当事人希望法官援引这一条法律规范做出裁判,他必须证明A项或B项要件的事实,A项或B项就是实体法事实,就是本案的证明对像,当事人应当围绕这一证明对像收集证据。所谓程序法事实同样是指程序法规范的要件事实,例如当事人援引《
民事诉讼法》108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他必须证明以下程序法要件事实:(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又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总之,当事人收集证据应当围绕案件的证明对像即实体法律事实和程序法律事实进行。
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事实都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有些事实的真实性一目了然,有些事实的真实性已由法院在其诉讼中查明,有些事实被法律假定为真实。对于这些事实,对方当事人若未提出反证或反证不能成立,法院在裁判中可以直接确认,它们不再成为实际诉讼中的证明对像。
《规定》第
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二)、(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些事实被称作免证事实,免证事实具体分以下几类:
1、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一定区域内具有通常知识经验的一般人都知道的事实。例如重大历史事件、名川大山、铁路公路、日常生活常识、战争、重大社会事件等。众所周知的事实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诉讼发生时为大多数人所知晓;二是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也知道。法院认定某事实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
2、自然规律即定理
在诉讼中,当事人向法庭陈述的事实有时会涉及到自然规律,如四季更替、春种秋收、河流是否适航、万有引力、生物的新陈代谢、能量守恒、三角形内角和为180度等。这些自然规律和定理已经经过实践反复检验,其客观性和真实性不会有误,所以不必证明。
3、推定的事实
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某一事实推断未知的另一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的一种证据规则。简单的说,如果B事实成立,当事人的主张才成立,他可以在某些情况下通过证明A事实间接使B事实得到证明。A事实称为前提事实,B事实称为推定事实,推定反映的是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这种关系。推定的发生依据包括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以法律规定进行的推定称为法律推定,以经验法则进行的推定称为事实推定。法律推定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例如《
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制度属于法律推定。事实推定是指法院依据某一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推论与之相关的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另一事实是否存在。例如将人撞伤的汽车被发现停在人行道上,可以推定是汽车违反交通规则。事实推定区别于法律推定的标志,在于有无法律明文规定。若事实推定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推定时,就成为法律推定。事实推定能否上升为法律推定,取决于立法者对某一类推定的预见程度,以及对司法者的信任程度。在性质上,凡法律推定,法院必须使用,而事实推定,由法院酌情决定是否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