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例2中,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停止侵害,在作品中注明原告姓名部分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但其要求确认被告其他行为也侵犯了其著作权的请求却没有能够得到支持,其要求被告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1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也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这种各有胜负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判定案件当事人中谁是诉讼的胜者,谁又是失败者呢?实际上这里面存在着一个相对性的问题,即案件的处理结果相对于什么来说,它是胜了或是败了。就本案例而论,对原告来说,其在请求被告停止侵害和注明其姓名上他是胜诉了,但在请求确认被告的其他行为也是清泉行为以及请求赔偿10万元方面,原告则是败诉了;另一方面,对被告来说,他在原告遭败诉的方面却是抗辩成功了,也可以说被告胜诉了,当然在原告胜诉的方面他也确实是败诉了。这只是在相对的意义上所作的讨论,但如果将本案作为一个完整的对象来加以考察的话,又该作怎样的认定呢?上面谈到所谓胜败是应该相对意义上而言的,那么在判定在整个诉讼中孰胜孰败时也就应该看诉讼结果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原告或者被告各自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原告的大部分请求未能得到判决的肯定,可以说原告是败诉了,而被告则是胜诉了。
在案例3中,原告要求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并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完全支持;但在损害赔偿方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2.8万元港币的请求却未能得到完全的支持,法院只判定两被告应支付原告7.3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当然,我们也可以通过上面所讨论过的方式来说原告或被告在某一方面是胜诉了,而在另一些方面却是败诉了。而就整案来说,虽然原告所请求的大部分损害赔偿金都未能得到支持,但我们还是认为原告是胜诉了,这是因为相对于原告的实际损害来说,法院关于损害赔偿金的判决还是恰当的。这里涉及到一个形式意义上的败诉和实质意义上的败诉之间的区别的问题。所谓形式意义上的败诉是指就案件处理结果与诉讼请求相比,诉讼请求的大部分未能够得到支持,但实际上相对于案件所应保护的民事权益来说,处理结果还是有效地保护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而实质意义上的败诉是处理结果是对有关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作了符合实际的认定,即有关当事人不应该享有这部分权益或者应该受到这样的制裁。因此,在判定胜诉败诉时我们也应该考察原告或者被告的诉讼请求相对于案件事实而言在多大程度上是合理的。
在分析了讨论败诉时应纳入视野的纠纷解决方式、针对的诉讼主体以及分析了具体的胜诉败诉情形后,我们可以对广义的民事败诉下这样一个定义:所谓民事败诉,是指在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原告和被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关于保护其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未能得到作为民事纠纷裁判者的独立第三人(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的官员)的支持所呈现的一种状态或者结果。而狭义的民事败诉即民事诉讼中的败诉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未能得到法院支持的一种状态。
(二)败诉的特征
败诉是指在民事解纷过程中,当事人关于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未能得到裁判民事纠纷的独立第三者的支持所呈现的一种状态或者结果,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败诉是民事纠纷经裁判者审理并作出判断的一种状态。在这里,一个必要的条件就是败诉是由第三方裁判者作出的一种判断,凡是未经第三人裁判,而只是由当事人自主解决的民事纠纷不存在败诉的情形。就判断的具体表现形式而言,在民事诉讼中有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在民商事仲裁中有仲裁裁决书,在特定的行政裁决中有行政裁决书。
第二、败诉的裁判如有需要履行的内容,则该部分内容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对于在那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或者运用其它纠纷解决方式所得出的结果中不存有实质意义上的败诉,因为不具有执行力的结果在现实中不一定都能够得到履行,必要时还得依赖于有强制执行力的解纷手段。当然对于申请执行中的败诉更是直接体现了裁判应当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效力。
第三、败诉是针对民事纠纷中的当事人而言的,只有具有当事人的地位的主体才能谈得上他是胜诉了还是败诉了。具体而言,所针对的当事人包括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者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仲裁裁决和行政裁决中的申请人、被申请人。
第四、败诉是在相对意义上而言的,即纠纷处理结果相对于民事纠纷当事人的请求来说是胜诉了还是败诉了,是一部分败诉了还是全部败诉了。这里还应提及的是,相对意义可以分三种情况加以理解:纠纷处理结果与民事纠纷当事人各自所请求的实体权益的比较、纠纷处理结果与各自实际上应该得到保护的民事权益的比较和纠纷处理结果在民事纠纷相对双方之间的比较(即原告胜诉了,实际上就是被告败诉了,而原告败诉了也就是被告胜诉了)。
第五、就败诉所处的期间而言,败诉不仅存在于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期间,即通常所说的审理期间,而且还可能出现在生效裁判作出后的申请执行期间,这是因为在申请强制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样也是一种败诉。
第二节 败诉的基本分类
广义的民事败诉可以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而作出不同的分类,这其中就存在着一个如何确定分类标准的问题。但不管怎样,分类的基本意义和价值目标都是通过定型化的分类,研习不同分类所独具的不同特点,并通过特点上的把握分清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要求,其后再以之对实际操作予以指导,实现分类的实践价值。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本书关于败诉的分类立足于指明不同情况下败诉所具有的不同特征,探讨不同败诉之间所存在的立法和实践上的差异,并通过这种比较的分析最终起到指导实践的目的。
一、按照裁判胜败所适用的解纷方式划分
根据这种标准可以将广义的民事败诉划分为在民事诉讼中的败诉、在仲裁裁决中的败诉和在行政裁决中的败诉三种。这种以处理纠纷的手段而作的划分,其目的在于说明不同的纠纷解决途径,对民事纠纷当事人的行为要求也有所不同。具体地说,首先当事人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正确选择恰当的解决方式:当事人之间签订有有效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就不能够向法院起诉而必须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先由行政机关裁决,其后才能向法院起诉的或者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请求; 在没有以上限制的情况下,当事人则可以向法院起诉。其次,不同解纷方式法律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因此在适用不同的解决途径时,就应该根据不同法律所规定的不同程序性要求为相应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法律所认可的效力,起到应有的法律效果从而避免因行为的不当而导致败诉。
二、按照胜败可能性大小划分
根据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胜败可能性的预测,可以将纠纷分为必败之纠纷、可能败之纠纷、可能部分败之纠纷和不会败之纠纷。这实际上并不是就败诉所作的分类,而是对当事人在纠纷中是否可能败诉所作的一种预测。这种划分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纠纷前景的预测,正确采取恰当的方式和合理的策略。对于必败之纠纷,可以选择与对方当事人相互协商,在平等互利中双方探求合理的解决办法以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对于可能败之纠纷,应该正确选择请求的范围而不应一味的漫天要价而导致诉讼的迟延或者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此外,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成败存在着或然性,能否取得应有的胜利在一定程度上就取决于准备工作的质量,只有做好充分的准备才能够在证据的收集和法律的分析上占有优势并以此争取最佳的解决效果。对于可能部分败之纠纷,应该在保证部分请求能够得到支持的同时做到对其他请求也应该有所准备以保证部分请求能够得到切实的实现。这其中存在着一个利益最大化的问题,即只要请求可能得到支持当事人就应该据理力争,积极予以准备而不应该消极应战。对于不会败之纠纷则需要在证据上和法律上做好充分的准备,正确行使自己的在解纷中所享有的权利,最大限度地避免因程序上的原因而带来实体请求上的不利益,切实保护自身的民事权益。
三、按照败诉纠纷处理结果的应然性划分
根据这种标准可以将纠纷划分为应该败之败诉、本身即具有或然性之败诉和不应败之败诉。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通过对处理结果的分析,考察出现该种结果的原因,一方面为进一步采取有关策略提供依据,对于不应败之败诉,当事人就应该充分利用程序上的规定或上诉或申诉;对于应该败之败诉,当事人应该积极履行有关的裁判多确定的义务,避免酿成更大的责任;对于可能胜也可能败之败诉,当事人应该分析造成败诉的具体原因,在没有更充分的理由的情况下就应该息诉,如果当事人认为通过充分准备材料和提出合理的主张还可以挽回部分败诉时,当事人就应该积极利用法律上可行的途径争取自身的利益而不应该是消极的躲避。另一方面这种分类也能够使有关当事人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总结得失,为以后正确地进行民事交往积累经验。
四、按照败诉纠纷所属的类型划分
所谓纠纷的类型是指纠纷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根据这一标准可以将败诉分为债权纠纷之败诉、侵权纠纷之败诉、物权纠纷之败诉、知识产权纠纷之败诉、商事纠纷之败诉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纠纷之败诉等等。在这一分类中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其中存有重复归类的情形,但这并不妨碍对其进行分类的目的的达成,即通过对不同类型的纠纷的分析(这种分析包括法律行为构成要件上的分析、法律效果上的分析、法律责任上的分析以及证据就不同类型所作的不同要求上的分析等等),归纳造成败诉的各类不同原因一方面在诉讼中正确应对,做到诉讼请求与诉讼策略的有针对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当事人在以后相同或相似的民事交往中有所预计并作出适当的行为,起到应有的法律效果实现交往的目的并防患于未然。
五、按照败诉原因所出现的期间划分
按照败诉原因出现的期间,可以把败诉原因分为纠纷提交解决前出现的败诉原因、提交解决中的出现的败诉原因和申请执行阶段出现的败诉原因。这实际上也不是一种关于败诉的基本分类,但讨论败诉原因可能出现的不同阶段可以使当事人在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策略,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在纠纷提交解决前即民事交往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在交易对象的选择、交易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与交易有关的证据的保存等方面予以充分的注意,避免在发生纠纷时处于不利的地位;在将纠纷提交解决时,当事人应当积极地面对诉讼,收集证据、提交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诉讼主张,尽量说服法官支持己方的请求;最后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虽然可能已经取得了胜诉的生效裁判,但是也可能因为疏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胜诉裁判被依法撤销而使裁判文书成为一纸空文,相反,对于胜诉方没有依法行使权利的情况败诉方也可以依据法律而不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六、按照诉讼败诉所处的阶段划分
按照这一标准可以将诉讼败诉分为一审中的败诉、二审中的败诉、再审中的败诉和申请执行中的败诉。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通过对诉讼阶段进行个别分析的方法找出在各个阶段可能出现的败诉原因,一方面应尽量避免这些原因的出现,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充分认识诉讼阶段性的基础上通过后一阶段的有效措施来弥补前一阶段或前几阶段的失误。
七、按照导致败诉的因素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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