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991年苏联(СССР)解体,社会主义体制在苏联和东欧全面崩溃,世人称为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从此,俄罗斯(Россия)作为政治国家的名词,由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进入了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时代,从此俄罗斯的法学开始回归到西方的法律传统中去。正如美国法学家Harold J. Berman所说:“每次革命最终产生了一种新的法律体系,它体现了革命的某些主要目的,它改变了西方的法律传统,但最终它仍保持在该传统之内。”[10]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旷日持久,从1994年民法典第一部分公布到2001年11月26日第三部分公布,费时将近8年。该法典在结构体例上对1964年苏俄民法典多有继承,整个法典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编总则(基本规定、人、民事权利的客体、法律行为与代理、期限和诉讼时效)、第二编所有权和他物权、第三编债法总则(关于债的一般规定、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第二部分为债的种类(债法分则)部分共包括31种债;第三部分为:第五编继承和第六编国际私法。全文1224条。
该法典的编纂过程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起初都以为该法典会沿袭1964年苏俄民法典继续将知识产权法规定在民法典中的[11],等到2001年11月26日第三部分公布的时候人们可以发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已经将知识产权部分删除了。这对于我国呼声很高的要将知识产权法列入民法典的主张应该说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就该民法典来说最具变动性的应当是物权法,土地又重新被纳入到民法典中来,成就了不动产法在整个物权法中的重要地位,土地以及与土地有关的权利流转的限制被取消了,而且也增加了不动产物权的种类。对于个人所有权来说,不再象1964年民法典那样,严格的列举个人可以拥有的所有权客体的清单,而是以原则上不加限制,任何生产生活资料都可以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不得为私人所有(看第216条)。这里的私人不但包括自然人个体,还包括私法人。形成鲜明对比的还有私人所有权在诸所有权中的位置,从以前的作为附属的最后位置的,变成了第一位的,“承认私有、国有、自治地方所有和其他形式的所有(第212条)”。新俄罗斯
宪法也规定:“俄罗斯联邦平等地承认和保护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和其他形式的所有制(第
8条)”。
新民法典的最为巨大的变化在于它的精神的变化。从法典第1条第1款就可以看出来:“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确认民事立法所调整的关系的参加者一律平等,财产不受侵犯,合同自由,不允许任何人随意干涉私人事务,必须无阻碍地形是公民权利,保障恢复被侵犯的权利以及其司法保护”。[12] 民法的私法性重新回归,并形成了俄罗斯现代法哲学私法的基本法,成为与作为公法的基本法的
宪法相并立存在的私法的基本法,形成公私法并立的格局。[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