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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民法典编纂史述略

  1922年苏俄民法典在结构上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包括五章: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权利主体(人)、第三章权利客体(财产)、第四章法律行为、第五章诉讼时效;第二部分为物权,包括三章:第一章所有权、第二章建筑权、第三章财产抵押权(后来在第三章中又增加了“在流转和加工中的商品的抵押权”一章——笔者注);第三部分是债,共包含13章,债法总则包括一般原则和由合同所产生的债两章,分则包括11章分别是财产租赁、买卖、交换、借贷、承揽、保证、委托与委托书以及行纪合同、公司(合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保险、由于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由于使他人遭受损害所产生的债;第四部分是继承。[7]
  1922年苏俄民法典尽管受到了德国民法典潘德克吞体系的影响,然而在结构上其自己的特色仍然十分鲜明,它将土地关系、有雇佣劳动所产生的关系、家庭关系,从民法典的调整范围中剔除出去,使得民法典称为一个极其短小的模式,总共只有436条。在总则中,作为法人类型的公司不是像德国那样,在总则中的权利主体部分来规定,而是放在债法分则中与合伙一起来规定,从体例上更接近于法国民法典和瑞士债法典。在法律行为一章中,给法律行为在立法上下了一个定义:建立、变更或者废除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叫做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以由单方或者双方实施。这个立法概念在世界诸国民法典中都是绝无仅有的,尽管德国民法典被认为是首先使用了法律行为一词,但也没有在立法上给法律行为以定义。在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处理上,将担保物权作为物权法的一个部分来处理,这在三个正式颁布且有效实施的民法典当中是唯一的,在1964年和1994年民法典中均将担保物权作为债的担保,而放置于债法中。在担保物权中引人注目的是在流转和加工中的商品的抵押权,也就是所谓的浮动抵押,它是在民法典颁布五年后的1927年12月20日被添加上去的。在1964年民法典中被取消了,在1994年民法典中又复活了。
  在许多地方,这部民法典明显受到了法国民法典的影响,比如在关于依照法律行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规则上,“依照出让人与受让人间所订立的合同移转物的所有权。对于特定物,从合同订立的时候起,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对于依照种类规定的物(用数量、重量、长度计算的物),从交付的时候起,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第66条)”。
  (二)在1922年苏俄民法典施行了31年之后,被1964年颁布的新民法典所取代,这是一部经过法学家精心雕琢的杰作,代表了社会主义法系中民法典的顶峰,也可以说是计划经济背景下民法典的扛鼎之作。新经济政策正如列宁所说的那样,只是一种战术上的休整,而不是长期的基本国策,在被称为“第二次革命”的经济全面社会主义化时期,小型的私营和半私营工业和商企业都消失了。从1930年起农业也被有组织的强行集体化了,数以百万计的中农和富农被清算被流放到了西伯利亚。因而对于22 年民法典的实施的效果,不应给予太高的评价。在新经济政策时期,科学和文化的问题还可以进行公开讨论,到了斯大林时代,公开讨论的声音都消失了,只有到斯大林死后,苏联法学的境遇开始转机,开始采用独立的思考方法,当然是在一定的限度内。法学思想的复活为64年民法典的编纂准备了良好的智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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