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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民法典编纂史述略

  (三)1882年组成了一个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委员会起草了一个民法典草案,这个民法典草案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俄国民法学思想上最重要的文献”,而且“对于俄国民法学思想史,特别是,在有关法律行为问题上是有着很大的意义的”。[5] 这个民法典起草委员会的工作旷日持久,直到1905年才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而草案的全部在1898年就已经编就了,1898年以后,大部分的注意力都集中在第五卷(债编)上。1914年这个民法典草案被公布,这被认为是一个对民法进行根本改革的方案,它受到德国民法典的强烈影响,它虽然已经发表,但是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而没有完成。这个民法典草案由于没有正式成为具有效力的并得到实施的民法典,对他进行研究的人并不多,晚清时期应邀来华的日本法学者志田钾太郎曾经在给当时的中国法科学生讲课时提到过:“近顷已公布之于世,俄国民法草案其主义亦不认有与民法相对立之商法典”,[6]就是说当时的俄国民法典草案采民商合一主义,这种民商合一的体例影响深远,后来三部正式颁布并得到有效实施的俄国民法典都采用了民商合一的体例。
  (二)有正式有效的民法典颁布的阶段(从1922年到2001年)
  有正式有效的民法典颁布的阶段,是从1922年苏俄民法典颁布算起到2001年11月26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颁布,至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全部颁布。
  (一)可以说在1922年苏俄民法典颁布以前俄国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然而却不能忽视。1914年民法典草案对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产生了重大影响。从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所处的环境来看,是相当险恶的,对于新生的政权来说,面临着环伺周围的强大的外部反社会主义势力和内部白匪军的进攻以及其他未在苏维埃控制下的地区的分离独立势力,不得不调动全部的经济资源、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全力以赴保卫新生的革命政权,这场保卫新政权的战争持续了四年多,从1917年到1921年,所以苏维埃政权在当时不可能有更多的时间和智力资源来精雕细琢将要颁布的民法典,面对新经济政策实施的需要,对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编纂者来说,最为便捷和效益的办法是借助于1914年沙俄的民法典草案,以之为蓝本,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删节,使之符合新政权的政策和理论。“它的结构与某些内容来自革命前的民法典草案。”这部民法典是1922年10月31日经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1923年1月1日施行的,除适用于苏俄以外,还适用于土库曼、塔吉克、乌兹别克、哈萨克、吉尔吉斯、卡列里-芬兰、拉脱维亚、立陶宛和爱沙尼亚等加盟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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