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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论 第一部分 引论

  语言表达与沟通上的失败也常常是导致败诉的原因。先说语言。海德格尔说,一旦人有所寻思于某物时,首先就遇到了语言问题,语言构筑了人的意识。 在我们看来,专业语言尤其如此——法律的世界是由一个专业语言构造成的世界。  诉讼的过程主要就是一个运用专业语言来不断证明自己主张为真,而同时揭露与之对立的主张为假的过程,也就是用法律语言来说服法官的过程。 一般认为,辩论的语言问题主要有二:逻辑和修辞。二者的目的都在于使语言精确的表达出我们的主张和想法,从而实现我们的目的和愿望。但在我们看来,逻辑问题当然重要,但从语言哲学的角度看还涉及更深的问题。我们通常说,语言是思想的媒介和交流的工具,这就体现了语言的主体间性或者说主体间关系的属性。语言在被运用时被塞进了说话人的意志,因而具有了主体性的因素。而且,有时语言本身就蕴涵着价值和意义的东西,甚至会反仆为主而把主体当客体来支配。 此时,语言表现出自体性的强大力量,语言能改变一切——从消极的方面讲就是语言也可以毁掉一切。在诉讼中尤其要警惕这点。因为法庭辩论作为竞技性的辩论突出的具有对抗性,这种对抗性有时使得辩论人为了达到自身的目的,会使用一些似是而非的语词来达到曲解和误导对方的目的。 因此,要驳倒对方论点,对对方所用概念或术语是否精确恰当、 所依据的判断和论据是否准确适当,所做推理是否合乎形式逻辑规律(同一律、排中律和矛盾律)都要一一考量。在对方刻意编织各种语言陷阱来请君入瓮时,其所用语句背后的“不可告人”的意图就隐藏的更深了。在这个时候,就不应简单的对对方的阐述或问题做递进式的阐述或回答——那样当然是正中对方下怀了,而必须绕到语词背后对其背后蕴涵的前提和预设进行釜底抽薪的一击。
  总的说来,驳论可从三方面入手:第一,驳论点。通常是驳斥对方论题的不明确或不周延之处,抓住对方论题的缺漏而一举攻破。这时通常可采用归谬法,即假设对方论点正确由此推演出错误或荒谬的结论,从而推翻对方的论点;第二,驳论据。如指出对方论据虚假或自相矛盾;第三,驳论证。指出对方推理中的逻辑性错误或者指出其论据和论题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当然这些都是从驳论的角度谈,对于立论当然反其道而用之则可矣。虽然以理服人应是获得胜诉的基础条件,但能否作到以情动人也可成为影响诉讼成败的重要因素。我们强调理性逻辑的力量但并不排斥其他,我们反对单纯的诉诸感情,但并不反对必要时对之的巧妙运用。因此为增强说服效果,运用恰当的修辞方法(比如比喻、类比)也是极其必要的,比如田文昌律师对一起诈骗案中对一个程序上有瑕疵的文件的效力方面做的妙喻即很有说明意义。他是这么比喻从而说服法官的,“私生子就是假孩子了吗,相反其仍然是孩子。” 没有逻辑思维和修辞艺术很难成为一个杰出的律师,有着无懈可击的逻辑思维的论辩本身已足以强大,而辅以修辞更可说是如虎添翼了。一个杰出的律师不仅能作到以理服人而同时还应做到以情动人,通过理性、逻辑和情感三者的合力来说服和打动法官。
  不仅论辩涉及到语言的问题,在律师与当事人、有关单位或个人(如证人)打交道以及沟通时更涉及到语言的问题。我们必须看到,说理论证并非诉讼技能的全部,更多时候,我们在与他人发生各种社会关系时,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了前者。很多论述把这给忽略了是不对的。我们切不可以为,法律就是没有感情的智慧, 于是就以为在诉讼中作到了以理服人就够了。法律是否就是如此不拟详论,我们只想提醒的是,现实中法律的运做决不是冷冰冰的,现实中操作法律的都是活生生的人,我们生活的世界即使是所谓法律的世界也不是一个完全受所谓理性逻辑支配的世界,因而也决不是一个与脉脉温情绝然无缘的世界,正如前面指出的,现实世界的法官也是一个有着情感倾向(如同情弱者)和情感需要(如获得尊重)的人一样。
  所谓沟通交际指的就是前述合法性沟通交流,而并不是说我们就要去一味的去阿谀奉承,尤其指我们首先要学会做人学会平等的对待人——对于他人尤其是法官表示适当的友好和应有的尊重——这当然也是一个为人处世的问题。 而交际和沟通很大程度只能通过语言来实现,在此意义上,交际和沟通能力也就是一个沟通能力的问题。良好的交往艺术能让人愉快,从而也往往能成为沟通和说服的润滑剂。得体的谈吐、优雅的举止以及通过这些表现出来的不凡的气度都会获得法官心理上的认同、欣赏甚至共鸣——哪一个法官又会喜欢一个素质低下、举止粗俗甚至狂妄放肆的律师呢?——无形之中他取胜的筹码便多了一分。因此,律师或当事人应凭借自己较高的素质和良好的形象去影响和说服法官,从法官那里获得有关的信息。确实,很多时候,我们之所以败诉,其实不是由于我们专业实力上的失败而是因为我们为人处世上的失败,意识到这点,我们就不能不注意语言交际能力的培养了。我们并不鲜见,在法庭上一方在事实、证据都比较充分然而由于语言的组织和表达的失当(甚至是一言不慎的口误)或者由于交际能力的欠缺而导致败诉的例子。当然,再完美的语言辩论和交际能力也必须建立在坚实的专业实力和案情说理的基础上,否则便本末倒置了。
  前面所说的主要还是诉讼的中观和微观层面上的问题,从更高的层面上讲,还存在一个对二者的总体宏观把握和统筹安排的问题。这主要是一个诉讼策略的问题,正确的诉讼策略会使有效的整合二者,从而能产生所谓的聚合效应,使诉讼的整体力量发挥到最大。而诉讼策略不当(如未把握好轻重主次、时间先后的把握不当)不仅不能产生此种整合效应,还会使该二者在相互抵牾之间相互抵消,而使各自的优势化为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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