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
根据《
合同法》的有关精神,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是:1、主体上的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多方;2内容上的要求,具备了必要条款;3、形式上的要求: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达成合意。这里我们重点要阐述的是对内容上的要求,即关于必要条款的问题。所谓必要条款是指合同成其为合同所必不可少的内容,缺少这些内容就无法称为合同。必要条款除按上述解释进行理解外,还可以参照下列标准从反面进行理解和认定:当事人虽然没有约定,但按照法律的规定、交易惯例或者合同的解释规则可以认定的条款,不是合同的必要条款。也就是说,必要条款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没有在事后对该条款达成补充协议的,将导致合同因欠缺要件而不能成立。
在本案当中,双方当事人在2月26日的协议中的补偿金条款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合意,在主体上和形式上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但由于缺少内容上的要件而不能成立。在补偿金条款中,补偿金的数额或确定补偿金数额的方法无疑是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可以说是补偿金条款中的“必要条款”。而在2月26日的协议中双方并未就补偿金的数额或确定这一数额的方法达成协议,只是规定由当事双方另行商定,事实上双方最终也未能就补偿金数额达成补充协议,因此,该协议中的补偿金条款是不能成立的。已支付的180万元只能视为支付的部分违约金。而一、二审法院恰恰是依据这一不能成立的条款而认定违约金条款被补偿金条款所取代,其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既然不能成立,在逻辑上得出的结论也只能是悖论。更何况我们在前文中已经分析过,违约金与补偿金本是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
三、结语
何以华伦集团原本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会得到不予支持的终审结果呢?窃以为有以下两点原因:两审法院对本案中的一些关键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是导致华伦集团以败诉告终的主要原因。但也不能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华伦集团缺乏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在订立协议的过程中,华伦集团对于关键条款的含混不清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想当然的做出了有利于自己的理解,致使被告有机可乘,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华伦公司聘请一位有经验的法律顾问参与协议的商定,想来不会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这对于华伦公司是一个教训,对于其它的商家则是一个启示:如何用法律手段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本案还能带给我们另一点思考:关于合同的解释原则和方法。所谓合同的解释是指根据有关的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其中,贯彻于合同解释活动和过程中的指导性规则为合同的解释原则;合同解释所应遵循的具体规则为合同解释的方法。
我国学者一般主张,对合同的解释应当采取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即既要根据合同的语言文字,又要注意研究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图,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实事求是,妥善解决。笔者亦持这一主张。这是因为,合同解释的主旨在于明确个性的表意行为的法律含义,使意思表示取得法律概括的典型意义。由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在解释上就不能不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同时,当事人的意思毕竟是通过其行为表现出来的,离开了当事人的表示,也就无法确定。具体来说,合同解释包括以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