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值得商榷的败诉案之二

  发展中心支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诉称:1、原审法院根据起诉将上诉人列为第三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确认书是上诉人应被告要求出具的,且交付给被告,并非经原告咨询,交付原告的,确认书与原告无关。3、原审法院认定被告将1000万元存单抵押给原告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对存款证实书没有合法的抵押权或质权。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内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依据青岛公司的申请将发展中心支行列为第三人并无不当。万延公司明知其存款证实书已交付青岛公司,但又以遗失为由向发展中心支行声明挂失,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应对偿还青岛公司借款负主要责任。发展中心支行在给万延公司出具确认书的同时应该知道这一行为是一种公示行为,该确认书表明,存单是真实的,是可靠的。应该预料到万延公司可能利用存款确认书损害他人利益。发展中心支行在万延公司的申请下,挂失了存款证实书,违背了其承诺,致使青岛公司的合法权益到期不能实现。据此判决驳回发展中心支行的上诉,维持原判。发展中心支行在上诉被驳回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向该院提出申诉,该院又驳回了其申诉申请。其理由还是:1、将发展中心支行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并无不当,发展中心支行划扣存款证实书项下的存款与中海贸诉万延公司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发展中心支行有过错,万延公司的存款已作为出票的担保,但申诉人仍然出具未记名的含有“存款证实书未到期前不挂失”的确认书,有失审慎之责,而且申诉人违背承诺,予以挂失,没有考虑到确认书的公示作用,这些都是导致中海贸不能实现债权的原因。
  至此,发展中心支行最后的努力也宣告失败,这一旷日持久的诉讼尘埃落定。面对着一审、二审的败诉和申诉请求被驳回的结果,发展中心支行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似乎确定无疑了。但一、二审法院对于本案中几个关键的法律关系的认定是值得商榷的。我们知道纠纷的处理一般都遵循这样一个步骤:认定事实→寻求法律依据→做出法律判断。步骤是简单的,但要认识到由于主客观多方面的原因,在认定事实上必然会出现横看成岭侧成峰的结果,而由于对法律规定文字理解的差异性,和文义本身所存在的局限性,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也自然会出现一定的个性化。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在纠纷的具体处理方法上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也不足为奇。但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有义务追求公正、真实的结果,有必要对如何理解法律,正确的适用法律进行不懈的研究。所以,探讨本案的意义绝非仅仅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二、评析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