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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败为胜之十

  四、对于本案的法律分析及诉讼策略探讨
  面对宜昌财政局和安徽工行之间的纠纷,我们不难发现其核心就是解决宜昌国债在法律上的性质问题,这是纠纷的症结所在。作为宜昌财政局的代理人,我们制定诉讼策略也要围绕宜昌国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这个问题展开。首要的工作是将突破口定位在澄清宜昌国债的法律性质上,力争通过这一步骤的工作使法院确信宜昌国债自始至终是一个独立法人,宜昌财政局与其只是简单的行政隶属关系而非法律上法人与分支或下属机构的关系。其次,我们要对1996年宜昌国债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个事实导致的法律后果进行法律上的探讨,以此为基础,通过正确阐述法人变更带来的法律后果及其处理原则进一步说明宜昌财政局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最终,我们要在上述两个诉讼步骤的基础之上,对我方赖以提出申诉请求的二审判决进行实体上的评价,为再审胜诉提供更直接的保证。
  (一)对宜昌国债是否为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问题的探讨
  在讨论本案纠纷的核心问题前,一个必不可少的工作就是澄清对法人的法理认识。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公民和法人是民事法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个组织既是人合组织体也是财合组织体。依照我国法律,法人应具备的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法人必须依法定程序设立。根据法人的性质、业务经营范围的不同,法人设立的法定程序也不尽相同,但无论哪种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形式要件,都要经过国家法定程序批准,得到国家的认可,并接受国家的监督。2、法人要具备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财产或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一般国家对于不同性质的法人都有关于财产或经费的具体要求。3、法人要具备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这些是法人参与民事活动不可或缺的要素。4、法人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从设立时起,就要以其财产独立地参与民事活动,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法人与合伙等组织形式最本质的区别。
  由上述法人成立须具备的条件,我们不难归纳出法人的几个特征。一是组织上的独立性。法人是无须依赖其他组织或单位而独立存在的,它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能够以独立的主体资格参与民事活动,因此学校的院系和公司的内部职能部门都不是法人。二是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财产是法人具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法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三是法人的独立责任。具体讲,法人要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民事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法人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存在的,法人承担责任仅以自己的财产为限,法人的责任与设立它的个人、集体和国家的责任是分离的,同时与自己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法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也是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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