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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特殊法律问题(二)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中的第二种意见。本案主要存在两个焦点:一是乙企业被丁企业兼并后,丁企业承受企业债务对甲信用社是否有约束力,即该承受(受让)行为是否有效;二是丁企业兼并乙企业后,对保证人丙的保证责任是否有影响。
  第一、关于丁企业承受乙企业债务是否有效,即对甲信用社有无约束力的问题。这是保证人丙企业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依照民法通则44条第2款关于“企业法人分立、合并, 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受和承担”之规定,企业间兼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律直接规定,即由兼并企业承受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法律不要求债权人对债务转让作出许可的意思表示。那么这是否与民法通则91条关于“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之规定相矛盾呢? 笔者认为,这并不矛盾,民法通则91条仅适用于当事人意定的债务转让,即依合同约定的债务转让,而不适用法定的债务转让之情形。上述第二种观点中的第一种意见是没有正确区分民法通则91条与第44条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就本案而言,按民法通则44条的规定,丁企业兼并乙企业后,依法承担乙企业的债务之行为合法有效,该转让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甲信用社有约束力,甲信用社起诉丁企业是正确的。
  第二、关于丁企业兼并乙企业后,对保证人丙企业保证责任的影响问题。关于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后,保证人是否向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对此法律尚无规定。担保法23条关于“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未经过同意转让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仅适用于当事人意定的转让债务情况下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问题,而不适用于本案中法定的转让债务情形下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担保法23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达成债务转让之合意来损害保证人之利益。故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以担保法23条之规定,认为本案丙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是不正确的。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结合法学理论,在坚持保护债权人利益又兼顾保证人利益的原则下,公平合理地确定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对债权人甲信用社来讲,本案甲信用社在债务转让中并无过错,该债务转让是依法转让,如让保证人丙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将使甲信用社债权不能受偿的风险系数加大而显失公平。对保证人丙企业来讲,乙企业债务依法转让后,对其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系数不是加大而是减小,因为兼并后的丁企业无论是资产还是规模均应较兼并前大,其兼并的不仅是债务而且包括债权,其偿债能力也应相应增强。与债务依法转让前承担的保证责任相比,保证人丙企业在债务依法转让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利。再从法学理论来分析,本案丁企业兼并乙企业所产生的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是由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直接规定的,它排斥了当事人之间通过约定决定企业兼并的法律后果,按国家意志高于当事人意志的原则,本案兼并前乙企业10万元的借款债务在依法兼并转让后也同样继续应得到丙企业的担保,同时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平衡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利益,才能真正体现担保法所确定的保障债权实现之原则和担保活动所遵循的公平、诚实信用之原则 。
  总之,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债权的,被兼并企业能够即时结清的,应当即时结清;不能即时结清的,被兼并企业应当对债务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企业采取吸收合并的,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继。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工商注销登记而未办理的,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的遗留债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被兼并企业和兼并企业方均列为被告。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兼并方承担民事责任。在新设合并中,被合并各方的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应当由新设企业法人承继。被合并各方应当办理工商注销登记而未办理,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的遗留债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新设企业和被合并方列为被告。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新设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可以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合并方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解决兼并企业债务负担的根本出路: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
  关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国内的学者进入了深入的研究。有的学者从国有企业存在的必要性和创立国有企业的动机角度,探讨了国有企业存在的基本原因,提出了国有企业从一般的竞争性行为推出的思路。有的学者进一步得出:目前国有经济存在的问题,除了国有企业产业界定不清,经营机制僵化外,还源于国有经济战线太长和布局太散,其结症在于有限的国有资本难以支撑过于庞大的国有经济盘子。这些观点对于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改组的必要性和主要途径作除了深入浅出的阐述。
  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思路,对于解决企业兼并中的债务处理难点,同样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它将是解决企业债务问题的根本途径:(1)假如不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改组,而仅仅在企业层面上推进兼并或者破产工作,无异于使规模扩大了的企业(或者企业集团)背上沉重的负担,这必将是扩张后的企业仍难以承受的,其经营的效果难于根本提高。这是因为有些竞争性的行业不适合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也与国有企业存在的必然性相矛盾。(2)积极稳妥地进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将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来,以其资产转移的收入去充实应由国有经济承担的部门,就有可能改善其现有的资产结构,降低其负债水平,从而根本上改变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加快这些企业及其行业的发展,并以此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可依托现有的优势企业来进行,通过资本市场,运用股份融资和扩股的方式,使现有的优势企业及其上市公司不断兼并劣势企业,从而实现国有资本从分散的中小企业向大型优势企业的集中,由劣势企业向优势企业集中,并在这一过程中根本解决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的现状。
  第三节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债务重组模式
  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原有债务的重组模式主要有概括承受模式、分离重组模式和“债转股”模式。对于“债转股”,前文已经进行了阐述,下面仅就概括承受模式和分立重组模式加以介绍。
  1.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模式。这种模式是指将改制企业所拥有的债权债务进行评估作价,折合成股份投入改制后的企业,原企业债权债务全部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这种模式在实践中又可以分为下面的几种情况:(1)企业组织形式变更重组型。即改制企业在改制前的投资主体已经多元化,只是在组织形式上尚未采取公司的形式。因此,在公司之改造的过程中,操作比较简单,只要将原来的各个投资者的出资折算成股份,改变企业的组织方式,建立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就可以了。如果企业的原有债务不多,那么这种方式在改制中一般不会遇到太多的障碍。(2)整体发起改组型。在该种模式中,改制前的企业作为唯一的发起人,将其全部资产进行评估作价投入股份公司,同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完成股份制改造。由于原企业成为改制后企业的唯一发起人,那么,原企业的债权债务,通常要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当然,如果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债务另行作出了处理,则该债务可能不需要改制后的企业承担。(3)吸收股份式兼并型。这种模式其实是同时吸收了兼并与公司制改造两方面的内容。它是指在企业兼并过程中,被兼并的企业将自己的全部资产作为股份投入到兼并企业中,将被兼并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44条的规定,因资产作为股份被兼并方全部吸收的企业法人资格丧失,其债务由兼并方企业承担。(4)合并重组型。这种模式是吸收了企业合并和企业公司制改造两方面的内容。这种模式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采用合并的方式,将各自拥有的全部资产作价折算为股份,共同投资,发起设立一家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原有的企业完全丧失了法人资格,因此,原企业的债权债务都概括地转移到改制后的公司中。
  2.企业分立重组模式。这种模式由于涉及到企业的分立问题,相对而言比较复杂。在实践中该种模式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式:(1)派生分立重组。这是指企业将其原有部分资产从原企业中分离出来,作为投资与其他企业共同组建股份制企业,原企业仍然存在。实质上这是一种企业再投资的方式,企业将其资产再投资设立新的企业,只不过在设立的过程中吸引了新的投资主体。一般而言,新设的公司可以承担原有企业的债务,也可以不承担原有企业的债务,因为,新设立的公司对此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要求原企业和改制后的企业共同分担原企业的债务 。(3)分解分立重组型。这种模式是将原企业的债务和资产进行分割,重新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份制公司,原企业法人资格消灭,其债务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我国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二、国有控股公司进行企业债务重组的具体方式
  被控股的公司当然也会面临着债务危机,一般而言,简单的方式当然是由控股公司向从银行举债,然后再将这些资金投向被控公司。但是这种方式在许多情况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债务问题。控股公司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一定要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相协调。这就要求国有控股公司对债务进行重组时,应当因地制宜。具体而言国有控股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可以采用以下的几种方式:
  1.股份释出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经营状况正常,利润率较高,负债率正常,并且发展潜力比较大的企业。对这类企业应当进行股份制改造,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从而募集必要的资金,该资金可以为其负债率高的企业注入资本。
  2.注入资本的方式。这主要是对生产经营状况一般,利润率很低,亏损严重、负债率很高无发展前途的企业所采用的一种方式。这类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比较难,因为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很难通过向社会公开售股的方式进行募集资金,而只能采用先注资后改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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