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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特殊法律问题(二)

  第一,它把银行不良资产盘活,把银行不良资产分离出去,转为企业的股权,这样,就可大力提高银行的信用地位,从而搞活银行的资金。通过银行来使企业重组,改变单一的国有资本,增加国有资本的活性。
  第二,强化对企业的经营监督。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国有企业资金严重依赖银行贷款,但银行的债权人地位使得银行无法约束企业的行为。当前,存在一个突出现象是,银行的债权纠纷由于种种原因在法院很难取得胜诉,即使取得胜诉,也无法执行实施。实行债权转股权后,银行取得对企业的监管权,就能增加对债务企业的约束力度,防止企业经营行为短期化,保障银行权益。
  第三,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有利于实现国有企业脱困目标。国有企业脱困的目标艰巨,债务问题是其主要梗阻之一。债转股后,企业不用还本付息,负担随之减轻;同时资产负债表也趋于健康,便于企业获得新的融资。而且,债转股触及企业的产权制度,推动企业尽早建立新的经营机制。
  第四,社会震动小,容易得到各方支持。债转股兼顾了财政、银行、企业三方面的利益。国家银行债权变股权,没有简单勾销债务,而是改变了偿债方式,从借贷关系改变成不需还本的投资合作,既没有增加财政支出,又减轻了企业还债负担,银行也获得了管理权。这是一种现实代价最小的债务重组方案,社会震动小,所以,可以在较大规模上运用,有利于在较短时间内收到解脱国家银行和国有企业债务症结的成效。
  (三)当前实施债转股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债转股的实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一致的看法是,这是我国经济改革深化过程中必然遇到的问题,关键是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要求稳步地进行,注意和防范可能发生的问题。
  债转股的过程从某种程度上是各银行之间重新分配企业客户的过程。由于企业一般在多家银行有贷款,一家企业的债转股往往涉及多家银行,但其中必然有一家银行是最大的债权人,债转股后,接受该家银行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则成为该企业相对其他金融资产公司最大的股东,这使得最大债权银行与企业之间就有了一种特殊的关系,这种特殊的关系使企业将基本账户的开立、结算、贷款及其他金融业务自然地转向了最大债权银行。由于债转股的企业都是重点国有企业,扭亏后无疑将成为各银行争夺的优秀客户,因此,各银行无不利用这一机会,尽量将企业招至自己门下。这种客户的重整,从国有商业银行整体来说,可能有得有失,即使有影响也不会很大,但对某一银行的二级行来说,其影响可能是巨大的,因为某银行的二级分行或县支行往往就是由一两户大型企业支撑,一旦失去这些企业,对其业务的开展将可能是毁灭性的打击。
  从我国多年改革的实践看,每项重大的经济改革总伴随着利益的重新调整,在这种调整过程中,损公济私难免出现,尤其是在这种没有量化的标准确定企业该转还是不该转、转多还是转少的债转股中,能否对需要的企业实施债转股,能否将最该剥离的银行不良资产转成股权,又不至于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银行、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相互制约和配合,在这三方面中,企业是债转股的最直接受益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具体操作者,只有银行的受益与否难以确定,因此,银行有可能将成为这种道德风险的最终受害者。
  对于我国实施债转股的具体措施和应把握的环节,有关专家还特别指出:
  债转股的金额必须严格控制。由于债转股对企业有上述好处,不少企业想把它的债务转成股权,稍有不慎就可能突破银行可承受的限度,这是必须防止的。银行的不良资产被资产经营公司买去,资产经营公司除用向中央银行借款支付一部分外,主要是用对国有大银行发行债券筹得的资金偿还国有大银行。银行持有的这些债券的一部分,在其到期或资产经营公司撤销时,资产经营公司很可能要用它持有的股权归还。这样这些股权的一部分最后还得回到银行。银行的资金基本上来源于存款,必须保持高度的流动性。股票的返还性是较小的,银行过多持有股票,就不能保证对存款的支付,有引发危机的可能性。
  操作上要认真而慎重。必须对上报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作精确的评估,对造成亏损或利润减少的原因调查清楚。要科学预计企业的发展前景。实施“债转股”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忌为一时解困,盲目、大量地一哄而上,甚至采用虚假手段对一些企业实施“债转股”。
  防止给信用状况带来负面影响。这次把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多年积累的部分债务转换成股权,沉重的债务负担一下子就得到解除,可能给一些人造成误解--银行的贷款不还最终还是有利,即出现大家说的道德风险。60年代我国对农民豁免农贷时,曾带来过这样的负效应,这次债转股当然不是豁免,但也要记取这一经验。办法就是分清过去同今后,明确宣布今后银行贷款必须按时归还,否则要严厉处罚。
  债转股企业必须深化改革。债转股能否最后成功,关键在于这个企业今后能不能搞好。企业搞好了,产品有销路,利润率高,能按时分红,银行手中的股权就真正成了良好资产,银行当然愿意持有,如不愿持有也很容易出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可能愿意回购。企业回购,是债转股的最好结果,说明企业确已发生显著进步,能用自身的进步抵补过去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问题,真正最终消化了银行的不良资产。反之,如企业不重视改革,不注意转换机制,经营管理仍然不善,利润率低,则这种股票银行不愿持有,出卖不了,企业也无力回购,仍是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还是没有解决。这是要千万防止出现的结果。
  (四)债转股的评析 
  多年来国有企业高负债率问题引起了决策部门和理论界的高度关注。出于改善银行资产质量、降低金融风险、缓解国有企业债务负担的目的,从去年开始进行了部分国有企业债转股改革。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各自资产管理公司的组建,债转股正式实施。据《人民日报》2000年2月19日报道,截止到2000年1月下旬,国家经贸委已审查推荐了债转股企业601户,拟转股总额4596亿元。就直接效果来看,债转股可迅速改善银行和企业两方面的资产负债表状况。但围绕债转股也有争论。集中于二个问题:第一,债转股能使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吗?第二,如何防止债转股变成债务大赦免,并克服新不良负债的形成机制?其实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并非是非此即彼的,它取决于债转股改革定位是否适当,配套改革是否到位。下面详细分析。
  1.债权和股权的比较:债转股的政策定位
  债转股在国有企业改革全局中到底能起何作用,须从比较债务融资和股份融资的特征入手。
  (1)不同融资方式的单位成本比较。企业以不同方式融资的单位成本不同。一般规律是,债务融资的单位成本低于股本融资。企业为融入资本必须给投资者提供一定回报率,回报率的高低,基本上反映了融资单位成本的高低。而该回报率由无风险回报率加上风险贴水两部分组成。无风险回报率在各融资方式下都相同,所以投资回报率,即融资单位成本的高低,就取决于风险贴水的高低。债务融资方式下,无论是债券还是银行贷款,都必须按事先议定的债息率定期支付本息,而且在企业发生债务危机甚或破产时必须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和债券债务,所以债权人面临的风险较小,所以企业需要支付给债权人的风险贴水较小。而股权投资者,不论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者,还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人,其投资收益随企业经营状况而上下波动,面临较大风险。而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仅能取回偿还各种债务后的剩余值,所以企业股本投资者的风险远比企业债权人的风险大,企业提供给股本资本的长期平均回报率,一定要高于给债务的回报率。也就是说,从长期平均成本的角度来看,企业用股本筹集资金的成本要比向银行或债券市场举债要高。
  另外,债务利息往往计入成本,可冲减公司所得税,但股息则无此优惠。这样一来,股本融资的成本就又进一步高于债务融资于了。
  (2)不同融资方式对企业支付能力的时间约束比较。企业在正常经营中,对于以债务方式融入的资金,其本息支付所面临的时间约束是“硬”的,回旋余地小。如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启动破产诉讼程序。与之相对,股本融资方式在支付、清偿方面的时间约束,相对较“软”,回旋余地较大,企业盈利好则多分红,盈利不好则少分红,甚至可以不分红。而且,不论是公开上市公司还是非公开上市公司,股东一旦认股后,除非由占相当比例股份的股东发起,并经法定程序对企业进行清算,否则,任何单个股东都无权要求退股,只能转售股权来变现。所以,债务融资方式下对企业施加的支付、清偿的时间约束,要远远“硬”于股本融资。
  股本融资由于具有软时间约束和高成本两种特性,这种融资方式适用于投资收益波动大但预期收益高的企业,和投资要有一段较长的无收入或低收入期后才能有高收益的企业。
  (3)债转股的政策目标定位。从前面的分析表明,如果资产管理公司是按市场经济的原则来经营,债转股事实上无法降低企业融资的成本,因为债转股后,企业应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长期平均回报率须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所以,认为债转股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的流行看法是一种理论上的误解。
  债转股对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意义应该在于,债变成股以后,可以缓解国有企业高额存量债务在短时期内的还本付息压力,从而给经营不好的国有企业一段较为宽松、从容的“软”时间约束,来解决其长期存在的问题,提高其竞争和盈利能力。只有在这段软时间约束里,国有企业能够消除其竞争和盈利能力低的根本原因,并要求国有企业最终能给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支付比银行利息更高的投资回报,债转股才不会变成给予国有企业的又一顿免费的午餐。
  2.债转股的国有企业的转产转制
  “拔改贷”并不增加国有企业的资金成本。因此,也就不能指望通过拔改贷的逆向操作来降低国有企业的资金成本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债转股的作用应该放在解决国有企业由政策性负担造成的预算软约束的问题,以硬化预算约束,改善经营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的盈利和竞争能力。
  首先,对于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负担部分,可以根据企业的技术、产品和市场特性分为三类区别对待。第一类是技术、产品过时,在国内已没有市场的企业,如一些老军工企业,对这类型的企业,提高这类企业盈利能力的唯一办法是转产,利用债转股所提供的一段软时间约束,在市场上重新寻找能够利用其较好的工程设计能力而又符合我国要素秉赋所决定的比较优势的产品。转产成功后,产品符合我国的比较优势,企业的自生和盈利能力提高,也就有办法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应有的股本回报。第二类是产品在企业的所在地已不符合当地的比较优势,如上海的纺织业,因为劳动力成本在上海远比在国内的其它地区高,因此,无法和其它地区的纺织业竞争,解决的办法和第一类一样是转产,这类企业通常位于城内,地产的价值很高,适合经营商业和其他附加价值高的产业,债转股以后,也可以给这类企业的转产创造条件。第三类是,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有很大的国内市场,但由于生产所需的技术,资金密集程度太高,不符合我国的比较优势,在失去市场垄断以后,如果不克服我国资金相对稀缺、相对贵的比较劣势,这类企业的产品无法和国外企业和国内合资企业的同类产品竞争,电信和化工即属这类型企业。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利用市场换资金,让这类企业和国外的企业合资,或是到国外资本市场直接上市。债转股也可以给这类企业和国外企业合资或是到国外上市创造有利的条件。最后,还有少数一些企业,其资本和技术密集程度很高,为国防安全所需要,既不适合转产也不适合外资参股,这类型企业不管国有或是民营,其生存只能靠国家的支持,债转股可以使银行解套,将支持这类型企业的责任归还给财政,但债转股并不能提高这类型企业的盈利和自生能力。
  对于社会性政策负担部分,应由政府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将企业冗员、职工养老、医疗等负担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框架已初具雏形,对于支付现有在职职工所需的流量资金,已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担的原则进行提取。难点在于以往把本应该用于社会保障的基金积累,已用于生产建设投资,形成了社会保障基金的历史欠账。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可行办法是变现一部分国有企业资产,以弥补历史欠账。债转股给变现国有资产提供了一个较为便利的方式,所以,也可以为社会性政策负担的剥离,创造所需的资金条件。
  国有企业盈利和竞争能力低的根源是政策性负担,债转股本身并不能消除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但可以给消除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提供一段较为宽松的软时间约束和一个有利的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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