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对上责任难以落实。在人口普查工作中,中央政府为了取得准确的人口数据,防止地方继续隐瞒人口数据,只好宣布免除以往瞒报人口数据的责任。既然对上瞒报人口数据的责任可以免除,拒绝出生登记就更没有责任了。
按照《政治权利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要求进行出生登记,既有利于中央政府准确掌握人口国情,又有利于每个儿童平等权利的实现。因此,建议完全接受《政治权利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作保留或者变通。
三、《经社文权利公约》的应对
《经社文权利公约》与我国宪法几乎没有差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批准这个公约的时候没有对任何条款做出保留的决定,仅仅对第八条第一款中的一项内容(即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声明予以变通,实际上是一种转化适用。但是,这并不表明这个公约与我国的人权体制就没有差异了。相反,《经社文权利公约》与我国的人权体制尚有较大差距,需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制以弥补这些差距。
《经社文权利公约》与我国人权体制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劳动制度。
第一,罢工制度。《经社文权利公约》第八条要求缔约国制定法律,规范罢工行为,而我国尚无罢工法,需要尽快弥补。
我国1975年
宪法第
二十八条、1978年
宪法第
四十五条也曾经确认过公民的罢工自由。在1982年
宪法的制定过程中,主流观点认为:工人是工厂的主人,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哪有主人罢工的道理?于是,1982年
宪法没有确认公民的罢工权。
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无须罢工权的观点是不对的,因为社会主义时期有一个防止人民公仆(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变成人民的主人的长期任务,而罢工权正是完成这一任务的手段之一。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罢工权也显得愈加重要。在政府放松甚至放弃对企业的控制后,罢工制度是阻止企业管理者从事非法经营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因此,我国应当按照《经社文权利公约》第八条的要求制定罢工法。
第二,关于职工晋升条件。《经社文权利公约》第七条(丙)项规定:“人人在其行业中适当的提级的同等机会,除资历和能力的考虑外,不受其他考虑的限制。”我国在理论上也强调“不看学历看能力”、“不看文凭看水平”,但在实际上,这两句口号是做不到的。有些大学规定,没有硕士学位不能晋升副教授,没有博士学位不能晋升正教授;有些企业规定,没有大学学历不能担任企业中高级管理职务;有些机关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时,高学历者优先。这些规定严重违反了《经社文权利公约》的规定,也不利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