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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司法的媒体监督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媒体监督也日益成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之一。前段时间各路媒体纷纷报道的“綦江虹桥垮塌案”等等,都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甚至成为全国舆论的热点。
  有人认为媒体报道存在捕风捉影、肆意炒作的现象,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在娱乐报道中比较多见,涉及司法报道却极少见。面对司法权,中国的媒体其实都很慎重、很自觉,像国外同行那样“出格”的行为可能闻所未闻。真正由媒体监督揭发出来的大案要案、司法不公现象还是少数,重大批评性报道大多是由司法机关定案后,获得地方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进行报道,总的说来新闻记者在监督司法的过程中还处于被动的状态。媒体报道难、媒体监督不力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象。
  媒体监督的阻力并不在于自身缺乏主观能动性,而是在于监督对象的抵抗情绪。在媒体“雪亮的眼睛”之下,作为监督对象的司法人员肯定会有一种本能的排斥心理,媒体的监督被认为是对他们的不信任,于是他们可能以“危及司法公正”为借口限制媒体报道。据笔者了解,在现实中,作为“无冕之王”的媒体记者,如果要进入一个公开的法庭进行报道,实在是困难不少。如果你要进行采访,必须事先获得法官的许可,而且在旁听过程中不能记录,这就意味着他只能凭借回忆来报道,而且还没有证据!如果是重大的采访活动,那么仅仅获得法官许可还不够,还要得到主管院长的同意,可惜这样的同意并不是事遂人愿。
  因此,在我看来,现在我们讨论的主要问题毕竟与国外不同,当务之急不是如何限制媒体的过度报道,而是怎样鼓励媒体报道,给媒体报道一个宽松的环境。当前,在媒体监督“疲软”的情况下,侈谈如何限制媒体对司法过程的报道是不现实的,积极地鼓励媒体监督、欢迎媒体监督才是我们应有的态度。对于媒体监督,司法机关如果能够给予积极的支持,会令媒体少走多少弯路!
  中国的法治之路任重道远,媒体监督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已经获得宪法和法律的认可,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也明确指出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没有媒体监督的司法,是不透明的司法,须知阳光才是最好的防腐剂。诚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言,“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是贯彻实施法律,主持社会正义,新闻媒体的价值也是宣传、弘扬法律,维护社会正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任务和目标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媒体监督和司法审判是可以找到契合点的。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民主程度的提高和新闻自由的增强,媒体监督司法的范围也会越来越广泛。或许到那时候,我们讨论的主题就要换成如何制定媒体监督的约束规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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