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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简化改革刍议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新增了简易程序,部分减轻了普通程序的压力,使得一批简单的案件得以快速审结,提高诉讼效率的良好效果已初见端倪。但是,从实践情况来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还是太窄,基层法院仍在承受普通程序案件过多的重荷。如果不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繁简标准分流,法院自行增加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比率,未免有突破法律框架之嫌,那么适当地简化普通程序中的某些诉讼环节,达到更合理地配置现有司法资源,不失为改革的一个最佳方案。
  实际上,自1999年下半年以来,一些司法实践部门就已经开始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简化改革的探索,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如北京市海淀区检法两家就曾以“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改革”为题进行试点研究,买出了大胆的步子,当然其实施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目前,就笔者调查本地的情况,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也正在进行这项改革的试点,但他们更关注于由程序简化所带来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设计,这实际上是普通程序简易化所要求的相应配套措施。总结实践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简化涉及到关系甚多,特别是如何在程序简化的同时保障被告人的充分权利,如何处理检查官、法官和辩护人在被告人认罪案件中的相互关系,以及如何在庭前进行证据交换等问题;第二,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后,由于缩短了合议庭对案件形成判定的时间和进程,可能造成法院无形中加大庭前“实质性审查”的力度,又回到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先定后审”的老路上去,因此有必要在简化程序的同时防止法官形成庭前预断。第三,如何把握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简化的“度”,是此项改革的难点。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保证审判应有的公正性,寻求程序正当性与经济性的最优契合点,也就成了今后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
  根据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简化改革的理论和试点经验,笔者简要提出如下几点基本思路,仅供参考:
  (一)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应适用于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案件。但对于其中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犯罪案件,鉴于保障特定被告人权利考虑,不宜适用简易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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