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简化改革刍议
吴丹红
【摘要】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可以简化部分审理程序,予以快速结案。本文针对此项改革,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分析了其可行性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革的若干思路。
【关键词】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简易化;诉讼效率
【全文】
在声势浩大的“严打”之下,许多犯罪分子难逃法网。随着案件数量增多,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面临着更大的工作压力。如何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加快案件周转,更好地实现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就成为一个很具现实意义的问题。
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简化改革,就是试图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而作的努力。它的基本设想是,对于某些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的案件,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那么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可以简化某些诉讼环节和过程,对其认罪部分不在进行质证、认证,从而快速简洁地审理。
一
公正和效率是诉讼程序孜孜以求的两大价值,也是司法改革的目标所在。在诉讼的公正性得到基本保障之后,诉讼的效率就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面对居高不下的案件数量,只有对现有的司法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才是提高刑事诉讼的良方。
纵观国外刑事诉讼程序,完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极其有限,程序的简化设计乃是大势所趋。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世界各国所采用的简易化程序较典型的有:(1)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即控辩双方协商一致,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后,案件不经开庭审理就迳行宣判。在美国,采用此种程序处理的案件占了整个案件的90%左右。(2)意大利的“处罚令”程序。在此程序中,如果被告人接受法官应检查官申请而发的处罚命令(适用于财产刑),则案件不再审理。此外,在英美法系的普通程序中,还有一种“有罪答辩”程序,只要被告人在作出有罪答辩的情况下,就不再召集陪审团听证,法庭调查程序被省略,法官依据被告人的认罪供述即可依法判决,其适用范围也不限于轻微罪案。
国外的立法实践为我们设计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简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我们又不能不加思考地效仿。笔者认为“辩诉交易”模式乃根植于美国独特的政治构架与法律传统,它以削弱罪刑法定和损害程序公正价值为代价,对于刚刚起步的我国法制建设来说弊大于利,不宜采用;意大利的“处罚令”程序通常适用于轻罪或微罪案件,这些在意大利属于刑事犯罪的案件在我国则多为违反行政法规的案件,一般通过行政处罚程序来解决,也没有必要设置此程序。而英美法系中的“有罪答辩”程序之设计与我国进行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简化改革的旨趣颇为相似,也较合理,值得借鉴。当然,针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案件的特点,还是需要在学习的基础上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的。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