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司法机关为方便起见(主要是为了方便自己),避免口头作证“束手束脚”,徒增麻烦,于是在法律框架内做了一点小小的变通。一方面,由于我国现阶段诉讼案件的数量剧增,加上数量不足、知识经验欠缺的法官队伍,为简化诉讼,提高效率,法官对书面证言的青睐远过于口头证言,这实质上使庭审变成了一种具有言词外观的书面审,因而试图通过单纯阅卷和审核书面证词来裁断案件的陈腐做法也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变;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害怕己方证人到庭后改变证言,或者在交叉询问中经不起检验,使其支持控诉的证言受到打击,而书面证言的“安全系数”一般较高,所以检方证人往往是不必出庭的。需要指出的是,六部委对刑诉法的解释中竟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不出庭的证人,可以不说明不出庭的理由”,显然更是不合法理。
第三,由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制度没有跟上,证人不愿、不敢、不能出庭。证人出庭是保证言词原则的关键,但是实际上证人出庭的比率一般不足5%。 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中国社会基本上是一个人情社会,证人观念受制于复杂的社会关系,有些人不愿作证的原因是碍于情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二是证人保护措施不力,有的证人愿意作证,但受到来自被告人方面的压力,害怕作证后受到打击报复,而我国的证人保障制度并未给证人应有的安全感;三是经济保障跟不上,以现在中国法院的经济能力,如果担负所有证人出庭作证的经费确实勉为其难。
毋庸质疑,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得不到解决,口证原则就不可能得以贯彻,庭审方式也就不可能得到根本的改革。笔者认为,书面证言的盛行是改革不能深入,庭审依然流于形式的症结所在。要改变目前的窘境,就必须从庭审的基础——证据制度入手, 而证人制度首当其冲。
四
我国的庭审方式改革可以说是深受国外的影响,改革的初衷也在于借鉴诉讼制度先进国家的做法,但是由于没有抓住本质的东西,我们的学习总有点“东施效颦”的味道。何出如此耸人听闻之言呢?让我们从证人证言入手来分析一下:改革推动了庭审的对抗性,新
刑事诉讼法所构建的庭审方式要求摒弃日益盛行的书面和间接审理方式,实行言词原则的庭审。因为程序的口头化、直接性、集中性这三者是密切相关的,大陆法系法学家“经常把这三者视为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所不可缺少的部分”[9],而这同样是刑事诉讼程序改革所必须的。为此,我国有必要在借鉴诉讼制度先进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改造我们的证人制度,使庭审真正体现口头性。
当前,我国的诉讼制度可以说正经历着一场变革,如何在这场改革中吐故纳新,摒弃那种“换汤不换药”的小修小补,笔者认为口证原则可能是一个突破点。笔者建议,在我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证人证言的口头原则,即使在特殊条件下允许书面证言的运用,但法律也必须严格限定适用条件。详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