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证言与书面证言似乎各有缺点。影响口头证言效力的主要因素有:①言语本身性质,即前述的流动易变性,以及语言所要表达的有些内容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性;②证人陈述能力的影响,如有的人口头表达能力差,甚至发音不准、不会讲普通话,而有的人却能口若悬河;③询问人的影响,即询问人给证人造成的紧张感;④证人主观意识的影响,证人的心理素质和会影响证人的口头表达。影响书面证言的主要因素有:①书写能力和思维能力,因为书面陈述是一种复杂的劳动,如果证人的能力高,就可能以模糊概念掩盖某些情节,如果证人的能力低,就可能在书面陈述中造成错误和歧义;②书写证言时的环境和心理状态,如在差的环境或情绪低落时,容易造成笔误或表述不清;③书写态度的影响,这主要是证人的主观因素,但这种因素是很难通过阅卷查明的。通过上述比较,我们或许会误认为口头证言和书面证言各有优劣,但不要忘记一个前提,即把它们放在诉讼中来衡量。诉讼是当事人参与的法官审理案件的活动,对双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是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而公开对抗有助于法官判断真相,言词原则遂成现代诉讼的基本特征。言词原则的实际含义是指在审判阶段,法庭应直接听取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的口头陈述,并由各方面的诉讼参与人交替质证和相互辩论以后,才能对证据的取舍作出决定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证人的口头证言优劣可以在诉讼中加以利用和避免,而书面证言的真伪却难以在诉讼中展示。
事实表明,口头证言和书面证言的效果是大不相同的。首先,从保证实体真实的角度来说,在诉讼中口头证言有着书面证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在口头陈述时,法官可以通过证人的语言表达,观察证人的神态和语言的连贯性;对方当事人和辩护人也可以追问具体情节,一旦发现疑点可以随时反诘,或者利用已经掌握的其他证据加以核对,揭示证人陈述中的破绽和虚假部分,起到立竿见影之效;而书面证言一般是证人陈述经过考虑和文字加工后的结果,更容易在某些关键问题上含糊其辞,或者用一些笼统、抽象的概念来掩盖具体情节,甚至故意颠倒时间顺序,造成是非不明,责任难分的状况。事实证明,企图通过阅览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的证人笔录或证人的书面证言来审判证言的真伪,吃“现成饭”,不但是很困难,而且也是有害的。
其次,而从程序保障角度分析,如果由证人自己书写证词,证人证言就自然丧失了基本的直观性和生动性,这样的证言如果作为证据出示,实际上就取消了对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当面质证,交叉讯问的权利,损害了平等对抗的原则。即使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在庭审前已就证人的口头陈述形成证言笔录,甚至得出了他们认为是正确的结论,但是对于审判人员来说,这些证言笔录也只是第二手材料,如果以这种证言笔录代替亲自听取证人口头陈述,实际上就是自动放弃了法官在刑事审判中对证据的独自判断权,使审判活动丧失了亲历性。这种审判已经使所谓的公开审判变质为一种书面审和间接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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