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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保持沉默》 (上篇)——沉默与沉默权

  房先生:那英国 后来的情况如何呢?
  何教授:后来随着王权的兴起,普通法院在反对教会法院“宣誓程序”的同时,却相应发展出了自己的纠问程序,其中也包括纠问誓言的使用,这些经常体现于王座法院、星座法院和高等委员会的行为当中。这些法院受王室的直接支配,所以它们也经常运用誓言的纠问程序来迎合国王的主张。在1568年,普通上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戴尔在赐于一个被迫宣誓者以人身保护令时,他第一个公开反对在王室法院中进行这种宣誓,并提出了一句响亮的口号:“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提供反对他自己的证据”——这成为之后人们在赞同沉默权时乐于称道的一句名言。
  房先生:这样看来,我们现在所提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最早也可以溯源于这句话了。
  何教授:是的。之后,当清教徒托马斯-卡特被指控犯有信仰上的罪行时,他认为进行宣誓是对一个人隐私的侵犯,也是对一个人良心的侵犯,还是对宗教教义的违反。不久,普通法(即由普通法院创立的规则)和英国《大宪章》成为反对宣誓的首要理由。一位备受尊重的律师兼议员詹姆斯-莫里斯就认为,纠问誓言违背了普通法规则,也违背了《大宪章》第29条,因为该条宣称,刑诉程序应当由议会制定的法律来调整。据此,英国议会于1534年宣布禁止使用宣誓这种审判方式,同时取消了1401年以来允许教会法院中的主教使用纠问技术的法律,这些都反映了英国议会与国王之间的斗争。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房先生:那么,在这场斗争中,议会有没有取得胜利呢?
  何教授:议会取得了初步胜利,在17世纪初叶,英国法律朝着限制使用宣誓和纠问程序并确认沉默权的方向发展,当然,这也遭到了纠问程序的报复,“李尔本案件”就是这样产生的。
  房先生:您能谈一下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吗?
  何教授:好的,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孙长永先生的考证,这里我们所说的“李尔本案件”只是关于他诸多案件中的一件。李尔本这个人,一生中曾多次受到过刑事指控:第一次是1637年,因为政治犯罪在星座法院受审,最后一次是因为叛国罪在普通法院受审(开始于1694年)。李尔本的名声主要来自他在最后一次审判中进行的精彩辩护,即主张被告人应当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以及陪审团应当同时裁决事实和法律问题;与沉默权有关的案件则是他第一次受审的审判。在这次审判中,李尔本因为涉嫌输入煽动性书籍进入英国,而遭到星座法院的指控,在审判中,李尔本对星座法院的指控予以否认,同时要求与控告者当面对质,并拒绝宣誓或回答任何“无礼的”提问,以免自己因回答这样的问题而受到伤害。具体地说,在这次审判中,李尔本主要是在两个地方行使了沉默权:一是在“罪状认否程序”中,他宣称:“根据英格兰的法律,我不回答任何不利于我或关于我的问题”;第二次是在主审的凯博法官要求他辨认笔迹时,他拒绝看控方提交的文件,并且再次主张不回答任何问题,反而要求控方先证明其犯罪。
  房先生:何教授,李尔本当时提出这样的要求,有没有被法院采纳呢?
  何教授:当时,星座法院不光不采纳他的要求,反而以此为由于1639年判决他藐视法庭罪,并将他投进监狱,同时对他处以肉体上的刑罚。李尔本在遭受鞭打时,他向一大群富有同情心的人宣讲纠问程序的坏处。
  房先生:何教授,李尔本在当时情形下能作出这样的举动,确实要有很大的勇气。
  何教授:是的,正是李尔本这种大义凛然的态度,赢得了民众的同情与支持,使舆论倒向议会一方。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议会掌握了政权,并于1641年议会宣布李尔本案件的判决不合法,废除了星座法院和高等委员会,并且禁止在刑事案件中使用“依职权宣誓”。又过一年后,一个由12名盎格鲁主教组成的代表团向由清教徒控制的议会起诉,呼吁国王保护他们在上议院的豁免权,在这一案件的审理中,沉默权被人们所主张;1688年,国王詹姆斯二世起诉七个主教违抗他关于取消所有反对极端主义法律的命令,在这个案件中,沉默权在英国牢牢地站稳了脚跟。
  房先生:也就是说,英国以“李尔本案”的审判为契机,并最终于1688年确立了沉默权制度,是吗?
  何教授:是的,当然,以后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房先生:何教授,刚才您对“李尔本案件”和沉默权在英国的起源情况予以了介绍,但有些地方还是太抽象,我听不太懂。
  何教授:这没关系,以后我们有机会再聊的时候,我会给你解释。
  to be continued……
  
  1、5星星之火,呈燎原之势(上)
  
  房先生:何教授,刚才您对沉默权的起源状况作了详细的介绍,那么,接下来您能不能再继续谈一下有关沉默权的进一步发展情况?
  何教授:好的,小房。沉默权制度自1688年在英国正式确立后,1848年通过的《约翰杰维斯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被告知在审判前的调查程序中有权拒绝回答问题,并且警告他,他在审判前审讯中所作的回答可以在审判中用作不利于他的证据;1898年通过的《英国刑事证据法》也规定,被告人在审判中享有不被强迫提供不利于自己证据的权利;1912年制定的《法官规则》也再次确认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他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否则因此而作的任何供述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小房,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房先生:何教授,这里的“法官规则”属于什么性质的文件?
  何教授:“法官规则”在英国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官作出的判例,它是应警察部门的要求,由王座法庭的法官们制作的关于审讯犯罪嫌疑人程序的指南,对于警察的讯问行为具有实际上的约束力。这一规则在1912年制定时只有4条,1918年追加5条,1930年后又作过多次“补充说明”,1964年“法官规则”经过全面修改,与“补充说明”一起以内务部规章的形式公开发表,成为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制定以前,指导警察审讯犯罪嫌疑人活动的基本准则。在这些“规则”当中,都有关于沉默权的规定。
  房先生:何教授,我明白了,也就是说,“法官规则”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准据法》制定之前,具有实际上的法律效力,而在“法官规则”中又有大量的有关沉默权的规定。
  何教授:是的。
  房先生:那么,何教授,上面您介绍的都是英国有关沉默权的规定,不知沉默权在其他国家有没有确立?
  何教授:有的,沉默权在许多国家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比如以英美法系的另一代表国家——美国来说,就对沉默权进行了大书特书。
  房先生:何教授,对于美国的情况,您能不能再具体谈一下?
  何教授:好的。美国最先是英国的殖民地,这你也是知道的,但在美国正式确立沉默权却不能说完全是受英国的影响。
  房先生:那为什么呢?
  何教授:因为你也知道,最先到达美洲大陆的人,大多是清教徒或者是被英国法院判刑的人,所以他们对自身的处境有切身的体会,坚决主张享有沉默权,这也是后来美国把沉默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的重要原因。
  房先生:那么,沉默权在美国主要哪些体现呢?
  何教授: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不同的州也都有各自的“宪法”,所以到1780年代的时候,已经在九个的州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也就是沉默权),即使后来通过的的人权法案,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房先生:何教授,您刚才说沉默权在美国是一项宪法原则,那么在联邦宪法中沉默权是怎么表述的呢?
  何教授:美国在制定1787年宪法的时候,对沉默权并没有规定,只是在后来1789年提出的“权利法案”中才作了明确规定,这个“法案”于1791年生效——小房,你知道“权利法案”是怎么回事吗?
  房先生:上大学时,听宪法老师讲过,好象是指美国联邦宪法通过后制定的前十条宪法修正案,这十条宪法修正案中大多是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所以后代的学者都将它称为“权利法案”。
  何教授:是的,并且在这十条宪法修正案中,有许多是关于公民诉讼权利的规定——沉默权就是其中之一。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明确规定:“任何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后来的“米兰达规则”也就是从此发展起来的。
  房先生:那么,何教授,美国这一宪法五条修正案应该如何理解呢?
  何教授:小房,后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对这一宪法修正案进行了解释,它的主要内容有:(1)这一特权仅适用于刑事案件,它不仅包括实质上的导致自我归罪的陈述,而且包括所有可能导致自我归罪的其他证据;(2)这一特权不仅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主张,而且能为证人所主张;(3)这一特权不仅可在侦查程序中主张,而且可在审判过程中主张;(4)这一特权限于为本人利益而主张,不能扩大适用于他人利益;(5)这一特权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等。
  房先生:何教授,我明白了,沉默权在美国联邦宪法中得到了确立,后来又在一系列判例中得到发展。
  何教授:是的,不仅如此,而且这一宪法的权利在各州中也可得到了适用实施,按照华尔兹先生的接受,沉默权在各州适用中起关键作用的一个案件是发生于1964年的马洛伊诉霍根一案。
  房先生:具体案情您能不能详细讲一下?
  何教授:好的。马洛伊这个人,以前曾在一个赌博的指控中被认定有罪,在他服刑之后,一位受法庭委托正在进行赌博活动调查的人将他传唤并询问,当调查人所问的问题涉及到马洛伊被判罪的事件时,马洛伊以“这可能归罪于我为理由”而拒绝回答,任命该调查人的州法院以“藐视法庭罪”对他判了刑。对此,马洛伊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
  房先生:那最高法院的态度如何呢?
  何教授: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该下级法院的判决,认为调查人对马洛伊提出的问题与他曾犯过的罪相牵连,马如果回答将“可能会构成那足以使(他)与近期的犯罪联系起来的证据链中的一环,而且他可能仍会为该犯罪而受到追诉”;同时,最高法院还裁定:不仅各州法院要像联邦法院一样尊重宪法五条修正案的特免权,而且各州法院在适用该特免权时遵循联邦的标准。该法院对“联邦标准”的描述为:“所提供的特免权不仅涉及那些本身会支持有罪判决的回答…… 而且同样包括那些会构成起诉所需证据链之一环的回答”。正是通过这一判例,美国确立了沉默权可以通过联邦第宪法十四条修正案规定的正当程序而适用于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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