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权保持沉默》 (上篇)——沉默与沉默权
房保国
【关键词】沉默权 内涵 历史渊源
【全文】
上 篇
促膝长谈 : 沉默与沉默权
她带着困惑步入新世界,
不知这是开始还是结束。
——梁治平[1]
每一个进步表面看来都比其实际进步
更伟大。
——耐斯托依[2]
1.1 他的舌头为什么被割?
房先生*:何教授,您好!我是华东政法学院的研究生,有幸与您相识。您作为我国著名的刑事诉讼法学专家,在刑事程序法的研究方面有着很深的造诣,以前学生曾拜读过您的许多大作,受益颇深,今日有幸当面拜会,还请多多赐正!
何教授:小房,您太客气了,我也只不过是在刑事诉讼方面有些粗浅的认识,并无多深的研究,“造诣”更是谈不上,只是能和你们年轻人一起聊聊,增加些见识,活跃下思维,对自身也有许多提高。
房先生:何教授,您过谦了,今天能够当面向您请教,学生倍感荣幸。
何教授:小房,前两天你给我打电话,说有个案件要探讨,是吧?
房先生:是的,何教授,这个案例来源于《南方周末》上的一篇报道。
何教授:主要内容是关于什么的?
房先生:这篇报道的题目是《山西割舌案真相凸现,虐待上访者凶手是谁》,讲的是一位上访者被公安局刑讯逼供,最后他的舌头被割的故事,读后让人心惊肉跳。
何教授:是吗!竟然会有这样的事情,具体经过你能不能谈一谈?
房先生:好的。这篇报道上说,山西省岚县裴家村有一个男青年叫李绿松,20多岁,由于他们村上小学的房子已成危楼,乡亲们就集资修建一所新小学,但集资完了新小学迟迟没有完工,于是李绿松就逐级上访,成为当地有名的上访者,但在1999年12月11日早晨,人们发现岚县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和县教育局大门的四块牌匾不见了,同时,旁边墙上贴下了“清除腐败、清除贪官污吏”等反腐标语。
何教授:那这是谁干的呢?
房先生:这件事发生后,岚县公安局立即展开侦查,李绿松成为重点嫌疑人。当天中午,岚县公安局副局长杨旺元等人将他抓获。
何教授:那他们是以什么理由来抓他的呢?
房先生:据公安局的人说,李绿松是因为涉嫌妨害公务而被抓的。
何教授:那后来的结果如何呢?
房先生:李绿松被抓后,当侦查人员讯问时,他只承认写了反腐标语,而没有拿走牌匾,在这种情况下,公安人员就对他刑讯逼供,将他绑在公安局自制的“刑具”上。
何教授:怎么,公安局也有“刑具”?!
房先生:是的。这个“刑具”据一个被“试验”过的人介绍,是一块门板,门板上枕头的地方垫着小半截汽车轮胎,放屁股的地方垫着大半圈轮胎,都用钉子固定在门板上,门板两边钻了不少孔,穿绳子用的,如果一个人被绑在门板上就任由别人摆布了——要想“睡觉”就把这个门板放倒,要是撒尿就把门板竖起来。
何教授:这种做法真是残不人道。
房先生:是呀!李绿松就是这样被活活绑了12天,在这12天中,据李绿松本人自述:“到了公安局,好几个人一边审问一边打,用木棍、电棒、脚、手打我的头、背、脸和全身,打昏过去几次,用水浇过来。晚上又打,一直绑得紧紧的……同时我还在骂这些人,唾他们,他们把我第6次打昏过去……我醒来后,我嘴疼得无法忍受,不能说话,舌头被割掉了半截,鼻子还割了一刀,鲜血直流。夜里又送到另一个地方……他们把我绑在门板上的轮胎上,戴着手铐和脚镣,大小便也不让我拉”。
何教授:那么,对于李绿松的话,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吗?
房先生:有的。对于李绿松的话,有三名同押的犯人能够予以证实,他们的陈述分别是:“在10号(监房)的五六天里,他一直被捆在床板上”——“从10号监房转至2号监房时,我们还向看守所副所长反映过李不吃不喝,口中溃烂,臭气熏人,在床板上被捆着,屎尿拉下也臭,脸色煞白,像是病重”——“我去2号监房时,见李手上带铐,双手浮肿,脚戴镣铐,双脚也浮肿,袜子脱不动,扯烂了才脱下来。在床板上捆着,不吃不喝靠人灌。嘴唇是烂的,屁股和背上有伤疤也烂了,发出臭味。”
何教授:听来,真让人倒胃。
房先生:是啊,后来,记者在与李绿松接触时发现,他鼻尖部有S形伤痕;双脚踝、脚后跟、手腕处均有大面积的疤痕和厚厚的血痂层,臀部、后腰有多处伤痕,他的舌头舌尖的形状不明显,舌头略微发肿,舌表粗糙,色泽较常人暗,有溃饧点,舌尖部位圆秃,上下有两道平行的白线。
何教授:那么鉴定结论的结果如何呢?
房先生:通过《南房周末》报社的委托,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出具的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李绿松舌部创伤的成因为锐器切割所致,其受伤程度为轻伤。被鉴定人李绿松目前精神状态处于反应性精神障碍——抑郁状态”。
何教授:那么这就是说,岚县公安局在这件事中肯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了。
房先生:是的,但是岚县公安局对这件事一直不敢承认,否认割了李的舌头,该县公安局副局长杨旺元还将报道该事件的12家媒体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了法庭;而李绿松一家人则在四处上访,为此搞得倾家荡产,李本人在事发后一直精神抑郁,躺在床上,面部浮肿,不说一句话。由于急需钱,李的父亲于年初以公安局赔偿9万元的条件与岚县公安局进行“私了”。目前,肇事人员仍未能受到应有的惩处。
何教授:小房,听了你刚才的讲述,我心情非常沉重,没想到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还会发生这种野蛮的事情,听后真是让人触目惊心。
房先生:是啊,何教授,我们制定的法律,在下边竟然由这样的人执行,难保不出问题。
何教授:这个案子就是一个明证,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本案中公安人员设置了“刑具”,采取如此毒辣的非人道的方式来折磨嫌疑人,来残害自己的同类,真不知他们的良心和人性跑到哪里去了。
房先生:那么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呢?是为了单纯的发泄还是为了寻求“刺激”呢?
何教授:也未必尽然,我想他们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口供”、为了“破案”、为了“立功”或者是为了挟私报复,千方百计地来套取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与“坦白”,当犯罪嫌疑人拒不陈述时,侦查人员就不惜动用武力。
房先生:那么在本案中,办案人员要是真得把李绿松的舌头给全部割掉了,那岂不李绿松想“坦白”和“自首”也都“说”不成了吗?
何教授:不会的,现在有些办案人员打人也讲究“技巧”与“艺术”,他们“高明”的很,他们会在打一个人的时候,能够让被打的人感觉到疼痛,但在外表上又不留下任何“痕迹”,在本案中,承办人员割掉李绿松舌头的一小块而不是全部就是这个道理。他们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有三:一是“吓唬”、“吓唬”李绿松;二是“惩罚”、“惩罚”他;三是即使以后事发也很难证明他的舌头被割,让他“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当然了,即使李绿松的舌头全被割掉,他们也可以采取逼其书写的方式来获取口供,“记录”在案,然后再千方百计地隐瞒真相。
房先生:看起来,他们的这种手段真是卑鄙无耻。
何教授:以前,我就认识这么一个公安局的朋友,他说在他们局里,办案人员打人乃是稀疏平常的事情,并且打人还打出了“经验”来;一个办案人员就说“一天不打人就手里痒痒的,浑身不舒服”。
房先生:是啊,这种人平时打人打惯了,办案不打人怎么能行?!
何教授:对于打人,我认为这其中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在作怪——那就是:要“立案”,先“破案”;而要“破案”,就必须先让犯罪嫌疑人开口说,只有“说”才能查明案情;而要让犯罪嫌疑人自己承认自己的罪行,就可不惜利用包括刑讯在内的一切手段,来迫使他们说话。
房先生:那么,要是犯罪嫌疑人就是不说话,整个案件岂不是“破”不了了吗?
何教授:也不能完全这么说,因为毕竟在有些地方做得还是比较好的,但从现实来看,你所讲的犯罪嫌疑人不“说”就“破”不了案的情况,在许多案件中是确实存在的;另外,在部分案子里,尽管被讯问者“说”了,但是出现冤假错案的情况也是很多的,因为“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所谓“能忍痛者不吐实,不能忍痛者吐不实”,刑讯逼供的弊端也就可见一斑。
房先生:那么,何教授,我听说在人家西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了,还享有什么沉默权,也就是享有“不说话”的权利,警察在抓住一个人的时候必须告诉他有权保持沉默。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我一直搞不懂——既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了,警察还怎么讯问他?
何教授:小房,这个问题说来话长,应该说,西方有西方的制度,我们有我们的国情,西方国家在一些刑事侦查上的举措,按照我们传统上的观念,是很难理解的……
to be continued……
1、2沉默权是怎么回事?
房先生:何教授,那么沉默权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何教授:小房,这个问题,你别说,倒是近几年来法学界热烈讨论的一项问题,只要稍微翻翻杂志和报纸就可以发现,现在各种宣传媒体上关于沉默权的报道可谓是铺天盖地。我初步统计了一下,从1998年到现在,已经公开发表的有关沉默权的文章多达300余篇,各地召开的有关沉默权的研讨会也不下十数次,当然关于沉默权的专著至今倒还没有看到。
房先生:那么,何教授,您为什么不写一本这样的专著呢?
何教授:我呀,一方面是时机还不成熟,各方面的准备工作还未就绪;另一方面,主要是因为还没有想好适当的形式,因为我一直很反对那种枯燥的抽象说教,翻翻现有的一些文章,有的长篇大论,“专业术语”特多,读起来太吃力,所以我时常琢磨着要说一些平常人所说的话,写一点普通老百姓都能看懂的东西,采取一定活泼的形式。就拿沉默权而言,现在有些文章过于古板,有的文章流于说教,流于炒作,没有多大的深度,甚至部分文章以讹传讹,抄来抄去,这在读者中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误导。
房先生:那么,何教授,您能否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这个问题吗?
何教授:好的。就拿沉默权的含义而言,有的文章说“沉默权”就是“保持沉默的权利”,那么什么是“保持沉默的权利”呢?文章接着说,“保持沉默的权利”就是“沉默权”——你说这不是等于没说嘛?!
房先生:是呀,这是一种简单的语意反复。
何教授:还有的学者提出,沉默权就是“不说的自由”,这也不对呀!它没有揭示谁有权“不说”,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说”,“不说”些什么,为什么可以“不说”,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怎么能说就揭示了沉默权的“内涵”呢?!况且,这种提法在现实中还会产生误导,它让人觉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了,就是真的一声不吭、一句话不说,哪有这回事?!
房先生:怎么,还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而予以“放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