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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学生因同居怀孕而被开除事件的反思

  二,大学生是我们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的群体,从法律上看他们在大二或者大三基本上都已经达到了法定成年的年龄,也就是说具备了完全行为能力。有意识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言行,并对其负责。因此作为大学生除了具备一般的公民的宪法权利,民事权利,比如选举权,受教育权,隐私权,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外。作为学生也就是说他们作为受教育者也享有一些权利,同时也付有一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43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其中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三,学校开除学生是因为学生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学校的规定,但是学校的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必须符合现行的宪法和法律,不能和他们抵触,否则无效。这是任何法治国家制定规范的根本要求。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作为宪法权利非经正当程序,正当理由是不能够剥夺的,作为管理者的学校处罚学生是一回师,而学生的受教育权又是另外一回师。这正如高校的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是一回师,至于行使不行使这项权利是另一回师一样。因此学校的总之应该以培养人才为基本,即使处罚学生也应该以教育为主,虽然有人提出“开除学生并不以为着对学生受教育权的剥夺,只是对在原学校受教育权的剥夺”,但是在我国现金的高校教育体制之下,被原学校的开除,也就意味着他将被任何的高校拒之教育大门之外。因此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是侵犯(尽管是无意)了学生的教育权的。
  四,隐私权作为国际通行保护人权所设立的权利之一,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意为他人公开或者知悉的秘密,包括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照相簿,储蓄,财产状况,生活习惯以及通讯秘密等。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名誉和荣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预或攻击。学生的性行为作为学生私生活的一部分,(尤其是成年的学生),他们肯定不愿意为他人知悉,这肯定是属于他们的隐私权保护的对象。大学生和公众人物不同,不存在隐私权公开的义务。因此当作为管理者的学校为了教育学生,以敬效尤而公布学生的性行为(尤其是公布了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次数)肯定是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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