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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学生因同居怀孕而被开除事件的反思

对大学生因同居怀孕而被开除事件的反思


赵福军


【关键词】学校管理权限 隐私权 受教育权 道德
【全文】
  
  随着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案、黄渊虎诉武汉大学学籍与户籍管理案三个案件的发生,以及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问题的讨论,使得作为管理者的学校和作为被管理者的学生成为了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关系的焦点。而大学生因同居怀孕而被开除事件更是使得人们开始反思作为管理者的学校的管理权的权限到底有多大?大学生在校期间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开除学生是否是对其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利的剥夺?学校为了教育学生,以敬效尤而公布学生的隐私是否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学校对在校大学生的性行为作为“行为恶劣,道德败坏”的典型,并以此为理由给予开除是否合适?笔者下面就以上几个问题简单的谈谈看法:
  一,高校作为一个事业单位,虽然不是正式的国家行政机关,但是他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比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自己的校规,对于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给予记过,开除的处罚权,对于学生学籍的管理权等。可以说高校在我国是一个准行政机关,因为我国的高校并非象西方那样的高度自治,提倡教授,学生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2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第63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此条第二款规定: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查看的处分。从以上列举的条文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学校的管理权的界限和范围以及相应的义务,其中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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