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和瑞典、丹麦、挪威、赞比亚、加拿大、印度、芬兰和意大利签订有双重征税协定。坦桑尼亚和肯尼亚和乌干达的双重税收协定已经签定,但尚未批准。
三、外国投资优惠措施
根据坦桑尼亚1973年的《所得税法》、1976年的《关税法》和《销售税法》,以及1995年的《移民法》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享有的投资优惠措施包括税收减免和税率递减等。持有投资优惠证书的外国投资者根据《财政法》可得到下列税收优惠:公司税最高税率为30%(本地公司和非本地公司);股息预提税税率0%;贷款利息预提税税率为0%;用于优先地区的生产资料的进口税税率不得超过5%;用于投资基础设施(道路、桥梁、火车站、飞机场、电力的安装、电讯、供水及出口加工区)的生产资料的进口税税率为0%。
四、外汇管制
1992年,坦桑尼亚废除了严格的外汇管制立法并且取消了对外国商业银行的限制。任何人,无论是坦桑尼亚居民还是非坦桑尼亚居民都可在坦桑尼亚境内任一商业银行开设外汇帐户并可不受限制地将外汇移出坦桑尼亚国外。坦桑尼亚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并且对坦桑尼亚居民设立海外外汇帐户进行审核。坦桑尼亚不对外汇汇率和利率进行控制。
五、对外国投资的保证
获得坦桑尼亚投资中心签发的执照的外国企业将得到保证,其资本、利润和其他费用可通过指定的银行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无条件地汇回本国。投资中心还保证外国企业不被政府征收或国有化。在不得不征收外国企业时,保证及时给予公正、充分补偿,并且可通过仲裁法院决定投资者的利益及补偿数额。
六、投资争议的解决
坦桑尼亚仲裁立法允许外国投资者不通过法院解决投资争端。坦桑尼亚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签字国,并在1964年10月13日批准了该公约。虽然坦桑尼亚没有正式采纳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但坦桑尼亚《投资法》允许投资者采用《示范法》的规则和程序。坦桑尼亚有互惠执行外国判决的立法。
坦桑尼亚在1999年设立商业法庭作为高等法院的分庭以加快对商事案件的审理。
七、签证要求
任何欲在坦桑尼亚进行投资的外国人都需要获得坦桑尼亚内务部移民办公室签发的居留许可证。任何欲在坦桑尼亚停留三个月以上的外国人都应该根据《移民登记法》进行登记。
乌 干 达
一、投资企业类型及组建
1.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共有限公司;
2.合伙;
3.独资企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