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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非共同体三国投资法制简述

  六、争议的解决
  在发生投资争议时,可通过司法或仲裁手段解决。肯尼亚有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立法规定。肯尼亚已批准了1923年的《仲裁条款日内瓦议定书》和1958年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肯尼亚1958年的《仲裁法》现在仍在实施,并且已吸收了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大部分规定。
  七、签证要求
  任何欲在肯尼亚工作的外国人在其开始工作前都要求获得由肯尼亚移民部签发的入境许可证。若外国人计划在肯尼亚停留三个月以上还应根据《外国人登记法》进行登记。
  坦桑尼亚
  一、投资企业类型及组建
  1.有限责任公司(公共有限责任公司和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2.合伙;
  3.外国公司分公司;
  4.完全个人所有制。
  坦桑尼亚《公司法》也是按照1948年的英国《公司法》制定的,有关公司、合伙的规定以及外国公司分公司的建立和肯尼亚的规定基本相同。所有类型的企业必须获得商业许可证才可运营,企业还应在税务机关和国家社会保障基金部门进行登记。特定的企业,如银行、保险公司、旅馆等除获得商业许可证外还需获得特定的许可证。
  二、税务种类
  1.公司税
  a. 公司应按纯利润的30%交纳公司税;
  b. 其他预提税税率:股息,15%;利息,15%;管理和职业费用,20%;特许权使用费,20%;航空器租赁费,10%;租金,20%;采矿业方面的技术服务和管理费用,30%或20%;分公司汇出利润,20%。
  2.间接税
  坦桑尼亚的间接税及税率:增值税,税率20%;房产税,工资的4%;印花税,1.2%;职业教育培训税,工资的2%;运输预提税,2%;道路和机动车辆登记税、地方政府发展税、关税和消费税、娱乐税等税率不定。
  3.个人所得税
  坦桑尼亚的居民应对其来源于世界范围的所得纳税,非坦桑尼亚居民应对其来源于坦桑尼亚境内的所得纳税。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为30%。个人所得来源包括营业的收益或利润、佣金、工资及投资所得(租金、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预提税税率:股息,15%;租金,20%;特许权使用费,20%;外国人的退休所得,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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