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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非共同体三国投资法制简述

  3.外国公司的分公司
  在肯民亚境外设立的外国公司可通过设立分公司在肯尼亚进行经营。设立分公司必须向公司登记局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基本章程和附属章程或其他有关公司规章的文件;
  b. 含有公司董事、秘书的名字、地址、国籍和职务的表册;
  c. 该公司在肯尼亚的有关抵押和担保的声明;
  d. 被指定代表公司接受法律文件的肯尼亚居民的名字和地址;
  e.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地址。
  分公司还必须公司登记局提交财务报表。根据肯尼亚《公司法》财务报表不要求经过审计。但在实践中财务报表通常要进行审计,因为税务机关为收税目的不愿接受未经审计的分公司账目。
  4.合作企业
  肯尼亚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者和其国有企业进行合作。合作企业可采用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此外投资者也可采用完全个人所有制形式或合作社形式进行经营。
  二、税务种类
  1.个人所得税
  任何人,无论是肯尼亚居民还是非肯尼亚居民都要为他们来源于肯尼亚的所得纳税,最高税率为30%。
  2.公司税
  肯尼亚本地公司按30%税率纳税。另外,本地公司还要按其股息的5%交纳预提税。非本地公司股息的预提税税率为10%,利息(无记名票据除外)预提税税率为10%。非本地公司税率为37.5%,对分公司利润的汇出不收预提税。
  3.其它税
  其它税包括增值税、关税、印花税、动产税、不动产税、机动车辆税、航空乘客服务税和地方政府服务税。
  肯尼亚和瑞典、丹麦、英国、挪威、赞比亚、法国、加拿大和印度订有双重征税协定。
  三、外国投资优惠措施
  肯尼亚欢迎外国投资。所有商业活动均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只有保险业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与肯尼亚人共同经营。除了对在出口加工区设立的公司给以税收优惠外,肯尼亚政府不再授予外国投资者其它特殊的税收优惠。不过,如果投资者的工程项目对肯尼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他可和肯尼亚财政部长谈判以获得特定的税收减免。
  四、对外国投资的保证。
  如果外国投资对肯尼亚经济发展有利,外国投资者就可获得企业批准证书。根据法律,持有企业批准证书的外国投资者其企业免被征收,并且有权将其资本和利润汇回本国。
   五、外汇管制
  肯尼亚不实行外汇管制。肯尼亚中央银行负责外汇管理,居民可持有外汇账户,用于正当交易的外汇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在商业银行购买。正当交易包括股息、贷款利息等的支付。外汇汇率不受控制,它主要由供求关系决定。肯尼亚政府要求外国投资者汇出大笔外汇时要通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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