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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细化的必要性及其方法

法律细化的必要性及其方法


许增裕


【全文】
  一、法律细化原因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道:“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这里的权力是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是通过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来加以确定和认可的。如果国家不把权力以法律明确细致地加以规定,就会导致授权不明,就会导致行使权力的机关和人员有意无意地篡改法律意识和精神,随意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适用法律,根据“关系”的需要来适用法律,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腐败的滋生,其表现是有的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敲诈勒索、受贿索贿、贪脏枉法、徇私舞弊等方面犯罪严重,发案增多。这些人用公权与私权交易,用公权谋私利。而防止的办法就是细化法律,加强法治,用法律制约权力,规范权力,然后才能用法律来监督权力,有效地控制权力,因而加强立法和对现有法律的细化成了防范腐败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因为战胜腐败是整个法制的系统工程,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有机统一,而立法是法制的前提,立法的质量高低和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执法和对执法监督的效果。只有立法完善并加以细化,法律明确具体,灵活性和随意性小,才谈得上司法机关、执法机关认真司法,严格执法和对不严格执法实行有效监督。同时,立法本身带有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对有违法犯罪动机的人起警示作用。通过立法的细化,把滋生腐败的土壤预先消一次毒,把很多丑恶行为防范在未萌状况,使动机不纯的人不敢以身试法而变成好人,使好人不变坏。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确实存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突出表现在:一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索贿受贿,徇私枉法;二是违法查封、扣押财产、违法办事,违法执行;三是参与搞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本地当事人,侵害外地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违反司法执法纪律,四是乱收费,乱拉赞助,费用管理混乱;六是对当事人态度生硬、冷漠、以权谋私、耍特权、耍威风,吃拿卡要。司法和执法腐败使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有冤无处升,有理无处讲,社会丧失对国家、政府,对党的信任感与凝聚力。即使是局部的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将足以动摇法治的根基。人们会由信任司法、诉求司法转而对司法乃至对整个法治作出否定性评价,于是只好求诸于所谓“贤明的人治”或干脆任何治理方式都不要。因此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惩治腐败,纯洁队伍,是全党全国上下的共同呼声,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当务之急。对于腐败,尽管党中央对反腐败高度重视,尽管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但腐败现象如同久治不愈的顽症,依然存在,且随着形势的发展腐败愈演愈烈。这难道是市场经济本身的原因吗?答案是否定的。市场经济并不是腐败的根源,相反却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走向世界的最好选择。但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市场发育不良,交换规则、行为规范和监督措施不完备。分析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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