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得违反南非的自然公正和公共政策
南非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基本依据之一是自然公正。南非的自然公正与英国一样,也是指程序上的自然公正,但南非法院认为外国法院必须遵守自然公正原则中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其作出的判决才可在南非得到承认和执行。所谓“最低限度”的公正是指在公正判决前必须公正审理,即在判决前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获得合理的出庭通知,有机会参加庭审。因为没有通知出庭就谈不上法院判决的公正。1988年南非的《执行外国民事法院判决法》认为,原判决国法院缺乏合理通知所作的判决是不符合自然公正原则的,可作为抗辩该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在两个公司之间关于被告无法偿还原告银行划拨给被告公司的担保债权诉讼中,被告在当时的罗得西亚法院提起诉讼,反对美国伊利诺伊州法院作出的判决。被告主张该判决不能执行,因为判决是在法院未经过相应通知并且也没给予被告出庭陈述的机会下作出的。尽管罗得西亚法院当时驳回了该被告的请求,但最后罗得西亚上诉法庭最终做出了伊利诺伊斯州法院判决不能执行的裁定。违反南非的公共政策也是南非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由之一。外国法院所作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长期以来被认为是违反了南非的公共政策。在最近的一个案件中,一位美国原告请求南非法院执行一项由加利福尼亚州法院针对一位南非被告所作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12]受理该请求的法院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判决并不必然地违反南非的公共政策,不能仅仅以南非法律制度中没有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而拒绝执行包含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外国判决。但是该法院最后以惩罚性赔偿金额过高,违反了南非的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该判决。从该案中可以看出,目前南非法院对包含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外国判决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给予承认和执行。
4、外国法院判决不得同南非《商业保护法》相冲突
南非1978年《商业保护法》规定,不经过工商部长的许可,任何外国法院作出的与采矿、生产、进口、出口、冶炼、使用或销售等行为或交易有关的判决不得在南非执行,而不问该交易或行为是在南非国内还是国外,产品是输出还是输入南非。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南非的商业贸易,但由于该法的商业贸易范围保护过宽,它影响到几乎所有的外国法院判决在南非的承认和执行,严重损害了外国当事人的利益。1995年8月,南非法院首次对该法进行了解释。[13]南非法院指出,《商业保护法》不适用于因合同或侵权行为引起的有关金钱的诉讼请求。后来南非法院又进一步指出,《商业保护法》中禁止执行产生于该法所涉及的行为或交易的惩罚性判决的规定仅适用于可以被广义地认为是有关产品责任的诉讼请求。《商业保护法》的规定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不过在实践中南非工商部长很少拒绝对外国判决的执行给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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