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南非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论
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论主要有三种,即礼让说、既得权说和债务说。礼让理论特别强调主权原则,它主张适用外国法律不是基于它本身的域外效力,而仅仅是出于一种国际礼让;既得权说认为,为了保证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一国对于依外国法确立的权利也应该加以保护,这种保护不是基于对外国法域外效力的承认,而是对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的承认和保护;债务说则认为“当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已判处一方当事人该支付另一方当事人一笔金钱后,支付这笔金钱就成了法律上的一种债务,可以通过债务诉讼使之在本国履行。” 除了这三种主要的学说外,还有互惠说、义务说、特别法律说、重大关系说和一事不再理说等。
南非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论是含糊不清的并且经常变动 。南非先后沦为荷兰和英国殖民地,深受大陆法和普通法的影响,南非法最终成为典型的“混合法” 。罗马——荷兰法是南非法律体系最原始的基础,该法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论基础是基于礼让说。而现在,南非法院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已抛弃礼让说。后来南非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采取互惠主义。1966年南非颁布了《互惠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法》。由于整个法规基于互惠的基础上,所以法院不可能用强制手段来执行。1988年《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法》的颁布废除了该法 。
现在南非法院的判例中大多数情况下用明示或者暗示的形式采用既得权理论,但有时又采用“重大关系”的理论。所谓“重大关系”理论是指,涉及特殊的问题时,如果该国同所发生的事和当事人之间存在重大关系时,应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三)南非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南非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同美国和英国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相似。三国都把外国判决的归化审查作为承认和执行的前提。三国都经过从对外国判决的内容作详细审查到对外国判决不作过多审查而简单认可这一历程。在南非这种情况实际意味着南非法院不对外国法院判决案件内容的是非提出异议,但有权审查外国法院有无作出该判决的能力。这种程序遵循了普通法的礼让原则或对跨国界判决的相互尊重。
1988年《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法》规定,对于特定国家法院的判决如果要在南非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采取登记的方式。“特定国家”指的是与南非订有条约或发表了联合公报的国家。经过司法部决定的外国法院判决的核证副本必须向相关南非法院的职员提出,然后在该法院登记为民事判决,即可与南非国内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但该法同时规定,如果不是外国法院判决的债权人,而是其他人在南非请求登记,则不予执行。另外,登记过的外国法院判决要经过一段既定时间后才能执行。该法规定,外国法院判决的债权人自接到南非登记通知21天后,便可申请强制执行。但这种外国法院的判决仅限于支付金钱的判决。《执行外国民事法院判决法》可以说是对美国、英国法院实行的简单认可程序的认同。但是外国法院判决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决定才能被承认和执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司法部长是否仅仅承认和执行那些与南非有互惠认可协定的国家法院的判决。不过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过外国法院的判决由于这些原因不被承认和执行的情况。南非司法部长也已经向议会作出保证,不会采取任何妨碍私人国际贸易正常进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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