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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南非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朱伟东


【摘要】在国际民商交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对外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南非法是典型的“混合法”,南非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理论基础也是含混不清的。不过,外国法院判决要在南非得到承认和执行首先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关键词】 南非法院 外国判决 承认与执行
【全文】
  1993年10月8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对南非的经济制裁。这一决定为南非重返世界市场敞开了大门,也为南非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随后美欧等许多国家纷纷取消了对南非的经济制裁,许多国家的厂商、企业开始进入南非发展贸易。中国同南非的贸易也有巨大发展,1993年中国同南非的贸易额约为5亿美元,而在1999年双方的贸易额已经达到17.22亿美元。南非已成为中国在非洲的最大的贸易国 。2000年10月10日—12日“中非合作论坛——北京2000年部长级会议”的召开为中国开展同南非的贸易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随着双方民商事往来的不断扩大,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民商事纠纷,需要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如果中国法院依据中方原告的起诉对居住在南非的被告或者财产在南非的被告作出了一项有利于中方原告的判决,那么该判决能否在南非得到承认和执行将直接影响中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可见,了解南非法院对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阐述南非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含义、理论和条件。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含义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立法或有关国际条约,承认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并在必要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任何法院判决都是一国司法机关代表国家针对特定的法律争议而作出的,原则上只能在判决国境内生效,而没有域外效力,这早已为国际社会所公认。作为例外,世界各国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在内国具有与内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在必要时按照内国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在南非“外国法院判决”现在只是指南非共和国以外的外国法院所作的判决。南非在少数白人种族主义统治时期,曾通过一些成文法的特例,将当局强行划分的所谓四个“黑人家园”的法院判决视作“外国法院判决”。1994年新南非成立后,这些种族主义法律被废除。现在南非共和国法院体系由6个省法院构成,因为它是单一机构,在南非法院体系中,地方法院的判决已不再是“外国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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