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刑事正当法律程序规则的考察

  “正当程序条款的模糊界限,并没有留给法官太大的空间。我们不可以仅仅依靠个人和私自的观念随意得出一些结论,而不考虑在司法运行中对法官的限制。即使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不是最终的和固定的,这些限制也是源于对我们整个司法程序本质的考虑。这些考虑深深地植根于理性和法律职业的传统之中。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要求法院在受到限制的司法权力范围内,审查一项有罪判决……”
  “把这些一般的考虑适用于目前这个案件的情况中,我们不得不得出结论说,这项有罪判决制作的过程,不止侵犯了私人感情,这种行为令人的良心感到震惊——非法侵入被告人的私人住宅,强迫打开他的口并从其胃里取出东西——这种政府代理人获取证据的诉讼过程,即使是冷酷无情的人也会受到伤害。这些方法接近于拷问和欺骗,不能得到宪法的许可。”
  “最近这一系列案件执行了宪法性的原则,即国家不能基于暴力手段获取的自白而定一个人的罪。这些决定不是对国家广泛权力的任意例外,国家仍可运用自己的证据规则进行刑事审判。它们不是我们宪法性法律中某点的规定,而是一项总体原则的适用。他们仅仅是对国家一般性要求的部分例证,即国家在刑事指控中要采取文明体面的行为。正当法律程序,作为一项历史性的和概括性的原则……这不是说宪法性的历史过程就使法院认为,警察可以采取精神上的强制手段,从被告人的胃里强制取出东西,以此来判决他有罪。”所以,最终原审法院的有罪裁决被撤销。
  总之,由上述的案件可以看出,在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间,联邦最高法院在处理“权利法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关系问题上,实行“基本公正”原则,但除部分案件外,在大多数案件中仍然拒绝“权利法案”对州的适用。
  四、“合并原则”(Incorporation Doctrine):
  在20世纪60年代,出现了“权利法案”被第十四宪法修正案广泛“合并”的情况,其中的“选择合并”理论和“完全合并“理论取代了以前的“基本公正”原则。与“基本公正”原则不同,“合并原则” (Incorporation Doctrine)是指“权利法案”的内容可以被全部或部分地直接“吸收”(absorbe)或者“合并”(incorporate)到第十四宪法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中去,从而对各州产生约束力。这两项原则尽管有时可能产生定罪错误,但是有助于提高“限制政府上的程序利益和实现种族与阶级平等上的社会利益”。
  当然,“合并原则”广义上包括“完全性合并原则”(Tatal Incorporation Doctrine)和“选择性合并原则”(Selective Incorporation Doctrine)两种。其中对于“完全性合并原则”,哈兰(Harlan)法官在很早就提出——“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实际上包括了权利法案中的所有规定;而对于“选择性合并原则”,系指第十四宪法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仅仅吸收了“权利法案”中的部分规定,而不是全部内容,这一原则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从总体上看,“基本公正原则”和“合并原则”之间存在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首先,它们对“正当程序”的界定不同。从“基本公正原则”的观点来看,“正当程序”的概念可以溯源到英国的大宪章(Magana Carta),当时的正义标准是重视公正的本质而不是形式,正当程序具有自然法的基础,它是一个非常灵活的概念,它不是“权利法案”的附属物,相反却可能包括“权利法案”中的所有权利、部分权利、或者甚至什么都不包括;而从“合并原则”的来看,“正当程序”仅仅是一项程序性的保障,它是确保权利法案的程序性调节,按照胡果·L·布来克(Hugo L. Black)法官的观点,正当程序授予的仅是“在现行有效的规则和法律下,由独立和公正的法院审判的权利”。其次,“基本公正原则”仅在个案(case-by-case)的基础适用正当程序,它不限制对权利法案的审查,在该规则下,最高法院权衡所有的情况,决定在特定情况下某项行为是否违反了美国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准,而“合并原则”并不是这样。再次,这两项原则要求各州统一标准的程度不同。在“基本公正原则”下,州和地方的刑事司法体制可以界定它们自己的刑事程序法律;而在“合并原则”下,州和地方没有多少自由来决定自己的刑事程序,它们必须遵循权利法案所框定的规则。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