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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正当法律程序规则的考察

  “但是,有些特权和豁免权被早期的联邦权利法案的内容所规定,并被第十四宪法修正案所吸收,当我们考虑这点时持有的是一种不同的社会和道德价值。这些权利和特权就其原始意义上讲,仅仅是作为反对联邦政府的有效手段。如果一项权利被第十四宪法修正所吸收的话,那么这项权利必须是“基本”的——牺牲了它,自由和正义将不复存在。就拿思想和言论自由来说,它是基础,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几乎每一种权利都从它派生出来,因此也是“基本”的权利。……就正当程序的概念来说,“基本的”(Fundamental)就是这么一种思想:只有在审判后才能对一个人定罪;听审只能是真实的,不能是虚假的。就像“泡沃尔诉阿拉巴马州”案一样,不是说请律师的权利会对被告人有多大的利益,而是说律师的帮助对于听审来说是实质性的。
  “在本案中,州立法下的双重追究危险,我们的政治体制难道就不能容忍?这是否违反了“建立于我们政治制度上的基本自由和正义原则”?——答案应当是否定的。我们没有时间考虑一个州对被告人进行双重追究的后果,我们处理的是眼前的立法。这项州的立法并没有试图通过无数的审判来消磨被告人的意志,而仅仅是想避免实质性法律错误的影响。这根本就不残酷,也不没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如果这场审判被告人受到负面的影响,被告人也会申请复审,直到消除所有的污点。”
  最后,原审法院的有罪裁决被维持。
  可见,在上述“帕尔科诉康涅狄格州”(Palko v. Connecticut)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采用“基本公正”的方法,但是认为避免“双重追究”的权利并不属于“基本性”(Fundamental)的权利,不能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规定适用于各州。以后,1947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阿达姆森诉加利福尼亚州”(Adamson v. California)一案,适用了同样的方法,认为宪法第五修正案“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仅是对联邦政府的限制,不能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适用于各州。
  总之,在这两个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都采取的都是“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s)或“命令性自由”(Ordered Liberty)的方法来解释第十四宪法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适用,这种方法一直盛行到20世纪60年代初期。按照这种方法的解释,在第十四宪法修正案和“权利法案”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正当程序”条款仅仅包括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乃要求被告人有权获得“基本公正”的对待。但是,“权利法案”中所保护的某些个人权利,也存在对各州适用的可能,就像卡多佐(Cardozo)法官在“帕尔科诉康涅狄格州”一案中所说的,有些权利“暗含于命令性自由的概念之中,这样通过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的运用,也可作用于各州”,但是第十四修正案强加于各州仅仅是那些反映了“命令性自由结构本质”(the Essence of a Scheme of Ordered Liberty)的权利,这些权利有可能是“权利法案”所包括的,也可能不是的。同样,即使一项行为不是“权利法案”禁止的,也是有可能违反“基本公正”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阿达姆森诉加利福尼亚州”一案的弗兰克福特(Frankfurter)法官说,“第十四宪法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具有独立的意义”。
  因此,按照“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公正”原则,一项权利只要是“基本”的(Fundamental),不管是否为“权利法案”所规定,也存在对各州适用的可能。1952年,弗兰克福特法官在“罗晨诉加利福尼亚州”(Rochin v. Califonia,342 U.S. 165)一案中就运用了“基本公正”理论,得出了肯定的结论。在该案中,罗晨(Rochin)涉嫌贩卖麻醉剂,一天三名警察闯进他的家里,当时罗晨正裸着身子坐在床上,他的妻子还在床上躺着。三名官员看见在罗晨的床头几上有两个胶囊,于是立即询问“那是谁的东西?”这时罗晨把这些东西拿起来就放进嘴里,这三个人虽然立即跳过去,但是罗晨还是把胶囊吞到肚子里。接着罗晨被逮捕,并被戴上手铐送进医院。在官员的监督下,一名医生强制性地把一根塑料管伸到罗晨的胃里,并注入催吐剂,结果他发生呕吐,把两个胶囊吐了出来,警察发现这两个胶囊里面装有吗啡。后来,这两个装有吗啡的胶囊成为反对罗晨的主要证据,最后罗晨被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罗晨不服,以非法取证为由向加利福尼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加州上诉法院仍维持原判;接着,罗晨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在该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在罗晨胃里注入催吐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的“正当法律程序”权利?对此,联邦最高法院持肯定的态度,认为“考虑到正当程序条款的要求,‘不可避免地强加于法院的判决活动必须基于整个诉讼的过程而产生,以此来确定他们是否违反了公正和合理准则的要求——即使对于那些被指控犯了令人发指的罪行的人来说,这表达了美国人们的正义观念。’这些正义的标准尽管是具体的,但不是由任何地方的当局制定的。正当法律程序是一项概括性的宪法保障,正如卡多佐(Cardozo)法官先生两次写道——宪法中对个人特权的尊重,‘如此植根于传统和我们人民的理性之中,以致于被认为是根本的’或者是‘暗含于命令性自由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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