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联邦
宪法第
十四条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否包含死刑案件中必需由大陪审团起诉的规定?因为联邦
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在死刑和“非名誉罪”(即重罪)的案件中,要有大陪审团提起公诉,那么这对各州是否适用。对此,被告人的律师认为,“正当程序”有着广阔的内涵,它包含英国普通法上所有的古老权利,是作为自由民的根本性权利而存在的,而大陪审团起诉就是这种根本性权利之一;而联邦最高法院的八名大法官则认为,第五
宪法修正案中“大陪审团起诉”的规定仅适用于联邦,对各州没有强制的实施效力,它不能被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所包含,所以,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被告人律师的请求,维持了原审法院对被告人有罪裁决。[1]
在以后的几十年中,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权利法案”在第十四
宪法修正案中的效力问题,一直持否定的态度。比如,1900年在“马克斯韦尔诉窦”(Maxwell v. Dow)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正当法律程序”并不要求12人陪审团的审判;1908年,联邦最高法院还认为,“正当法律程序”并没有要求第五
宪法修正案的“反对自我归罪”条款对各州都适用。
二、正当法律程序对各州的初步适用: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伴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和法西斯的重新抬头,人们对联邦政府的信用产生怀疑,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审判法官在刑事司法理念上的转变。1932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泡沃尔诉阿拉巴马州”(Powell v. Alabama)一案,首次将第十四
宪法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适用于州的刑事司法中。
在该案中,几名黑人涉嫌强奸被交由军队严密看管,他们没有文化,年龄也很小,大多是外州的。在被传讯的时候,这几名被告人都作无罪答辩,但是他们没有被问及是否已经有律师,有没有能力请律师,或者是否有亲属、朋友提供帮助;直到审判的那天早上之前,也没有辩护律师被聘请或指定。最后这些被告人被认定构成强奸罪;他们不服,以州法院否定了他们请律师的权利从而构成对正当法律程序的违反为由提起上诉。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剥夺了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权利,这是否相当于违反了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对此,联邦最高法院在签发调取案件复审的令状之后,推翻了州法院的有罪裁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请律师的权利在本案中对被告人来说是一项“根本性”的权利,原审法院对它的剥夺,意味着对第十四
宪法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侵犯。
苏舍兰德(Sutherland)大法官代表法院陈述了判决意见,其主要内容为:
“不管被告人被指控的是什么罪行,在他们被定罪以前都应被推定为是无罪的,法院有义务保证指控的案件得到公平的审判。在讯问中,我们关注的是联邦
宪法是否被违反,我们强调的是,被告人请律师的权利是否遭到了实质性的否定?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那么这是否是对第十四
宪法修正案中正当程序条款的违反呢?
“在审判的那天早上,尽管有一名律师在场,但是他声称自己不是以律师的名义出现,自然也没有为案件进行过准备,况且他对阿拉巴马州的法律也不熟悉。我们认为,这种律师对案件的“参与”是远远不够的,被告人根本就没有在任何实质意义上被授予过请律师的权利。尽管迟延审判是不好的,但是要达到迅速审判的目的,被指控重罪的被告人就不应被剥夺拥有充足的时间与律师会见和准备辩护的权利。
“按照阿拉巴马州
宪法的规定,在所有的刑事指控中,被告人应当享有律师帮助的权利;同时该州的一项立法要求,在死刑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没能力请律师,这时应免费给他请一名律师。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认为,这些规定没有被违反,并且认为我们无力去干预。但是,属于我们的义务,也是我们有权去决定的问题是——否定被告人的律师帮助,这是否违反了联邦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