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正当法律程序规则的考察
房保国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 美国实践
【全文】
美国刑事正当法律程序规则的历史考察
房保国
在美国,联邦
宪法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基本诉讼权利的保障方面,联邦
宪法的影响是深刻的。其中联邦
宪法第
14条修正案及其所规定“正当法律程序”原则,逐步吸收了“权利法案”的内容,对联邦和州有着双重的约束力。本文拟对这一演变的过程进行系统的考察。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产生:薇微笑
1791年,为弥补联邦
宪法权利保障上的不足,美国国会通过了第1-10条
宪法修正案,罗列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尤其是重要的刑事诉讼权利),并且规定“不得因
宪法未列举某种权利,就认为人民所保留的其他权利可以被取消或者忽视”,这就是美国宪法中著名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但是,最初“权利法案”中的内容仅对联邦政府有约束力,对各州并不直接适用。1833年,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曾指出,权利法案能否扩展到各州,这是“重要的,但也不太困难”。
1868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为保护黑人新赢得的自由,通过了第十四条
宪法修正案,该条共有五款,其中第一款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加入合众国国籍而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及其居住州的公民。”——也就是承认出生或加入美国国籍的黑人为美国公民;该款接着又规定:“无论何州,不得制定或实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及豁免的法律;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得在其管辖范围之内否定任何人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1]该条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公民免受州政府的侵犯,里面也有合法保护黑人抵抗各州歧视的权利的意味。
其中,第十四
宪法修正案中所包含的“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条款,具有非常深刻的意义,它将正当程序保护的对象扩展到所有的“任何人”,而不仅是“公民”(这一范围的“人”还包括外国人和商业企业),是公民反对政府的有力武器。当然,“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是非常模糊的,有的人认为,“正当法律程序”已经包含了“权利法案”的所有内容,它是“权利法案”的概括;而反对的人则认为,如果“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了“权利法案”的内容,那么在同一部法律中这会导致“立法浪费”,并且,第五
宪法修正案也有类似的条款,[2]这也是解释不通的。对此,1884年的“胡塔多诉加利福尼亚州”(Hurtado v. California)一案,反映出联邦最高法院在“正当法律程序”与“权利法案”的关系问题上所持否定的态度。
在该案中,胡塔多(Hurtado)和伊斯特多(Estuardo)是好几年的好朋友,但是以后胡塔多发现他这位“亲密”的朋友原来和自己的妻子有不正当的关系,于是就警告他,对此伊斯特多坦然承认,他说:“你是刀俎,我是鱼肉,如果你愿意,可以杀了我。”胡塔多则要求伊斯特多离开当地,伊斯塔多答应离开,但是以后又跑了回来,继续与胡塔多的妻子保持关系。
一天胡塔多与伊斯特多发生争吵,几天以后,胡塔多用手枪射中伊斯特多的胸部,伊斯特斯转身就跑,胡塔多接着用枪射中他的背部,当伊斯特多倒在地上时,胡塔多又朝他开了一枪。
当时,联邦和大多数的州都规定,对于死刑案件都必须由大陪审团起诉,但是,胡塔多所在的加利福尼亚州却没有用大陪审团来起诉他,仅仅是由检察官指控了事。最后,被告人胡塔多被定罪,并被判处死刑。对此,胡塔多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原审程序未使用大陪审团来起诉,这违背了第五
宪法修正案的要求;胡塔多的律师也首次提出了这么一个观点——在死刑案件中采用大陪审团进行起诉,这是第十四
宪法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