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告人对自己作出的有罪答辩反悔,决定将案件移交审判时,那么检察官是否有权以比答辩协议中的罪名更为严重的罪行指控被告人呢?
1970年,在“威廉姆斯诉迈克曼”(Williams v. McMann,436 F.2d 193, 2d Cir.)一案中,审判法院认为,尽管基本公正的一般原则并不禁止每一项指控,但是检察官的报复性指控行为也会对正当程序的基础产生质疑。当然,“如果检察官仅仅是恢复在答辩协议达成以前已经实际存在的起诉,那么也不会产生报复性的假定问题。”
但是,允许检察官再行起诉,这是否又会引起禁止“双重危险”的问题呢?1987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里克兹诉亚达姆森”(Ricketts v. Adamson,483 U.S. 1)一案,就反映了这个问题。该案中,有三名被告人被指控一级谋杀罪,而被告人亚达姆森是其中之一,他为了换取一个指定的监禁刑,愿意对二级谋杀罪作有罪答辩,并愿意在针对另两名被告人的诉讼中作证。尽管亚达姆森最后如己所言进行作证,其他两名被告人也被定罪,但是州最高法院仍然推翻了有罪裁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亚达姆森的律师通知检察官说,只有在被告人被释放的情况下,他才愿意就二级谋杀罪进行作证。但是被告人的律师被通知说,亚达姆森被认为违反了答辩协议。当亚达姆森在重新审判中被要求作证时,他主张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但州法院仍认定他一级谋杀罪成立,并判处死刑。在上诉法院,全体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受到了再次追究,违反了禁止双重危险的条款;但联邦最高法院却不同意此观点,认为亚达姆斯被判处死刑,并无不当。
由怀特大法官主笔的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书中写道:亚达姆森就有罪答辩中的相关罪名被定罪,双重危险是存在的;由于二级谋杀罪是一个较轻的包含在一级谋杀罪之内的罪行,所以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亚达姆森不能被按照一级谋杀罪重新审判。但是由于在原先的答辩协议中明确规定——如果亚达姆森拒绝作证,那么整个协议归于无效——而事实上亚达姆森已经拒绝了作证,所以重新审判的“特殊情形”就产生了。亚达姆森应当知道,如果他违反协议那么将会被重新审判;那种认为他没有预料到后果的严重性程度的观点,是不可靠的;本案事实上是将被告人恢复到他在执行答辩协议之前的地位上进行的裁判,因此并无不当。
(三)对相关权利的放弃
对于那些不希望被告人撤销有罪答辩的法院来说,当然也不希望被告人在上诉中提出异议。这样通常就存在一种情况——被告人作出一项自愿的和理智的有罪答辩,就意味着他对所有申诉权利的放弃。联邦最高法院在20世纪70年代初审理的四个案件,就充分地反映了这点。在“布雷迪诉美利坚合众国”(Brady v. United States, 397 U.S.742,1970)、“迈克曼诉里查得逊”(McMann v. Richardson, 397 U.S. 759,1970)、“帕克诉北卡罗林纳州”(Parker v. North Carolina, 397 U.S. 790,1970)和“陶莱特诉亨德森”(Tollett v. Henderson, 411U.S. 258,1973)四个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都认为,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就代表被告人对自己有罪的承认和对相关权利的放弃;如果有罪答辩是在律师的充分帮助下进行的,那么法院就可以直接认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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