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在“北卡罗里那州诉阿尔福特”(North Carolina v. Alford)一案中,被告人阿尔福特被起诉一级谋杀罪,这种罪行按照北卡罗里那州的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死刑。法院为阿尔福特指定了一名律师,这名律师几乎询问了所有的证人,以获得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然而,这些证人的陈述不仅没有支持阿尔福特的主张,反而能强烈地证明他的犯罪。面对这些强有力的有罪证据,以及没有多少实质性的证据能够支持其无罪主张的事实,阿尔福特的律师建议他作有罪答辩,但是最终的决定权还是留给他自己;检察官也同意接受有罪答辩,改而指控二级谋杀罪。1963年12月10日,阿尔福特作出有罪答辩,以获得较低的指控。
在这份答辩最终被法院接受之前,法院听取了一个警察以及另外两名证人的宣誓作证。这项犯罪尽管没有目击证人,但是有证据显示,在这桩凶杀案发生前不久,阿尔福特拿着枪从他的房间里出来,扬言要杀死被害人,在他回到房间后,他声称已经实施了杀人。在简要地出示了证据之后,阿尔福特坚持作证说,他没有实施杀人,但是他作有罪答辩,这是因为如果他不这样做的话,他将面临着被判处死刑的威胁。在回答他的律师提问时,阿尔福特承认,他的律师已经告知了他一级谋杀罪和二级谋杀罪的区别,以及他如果选择审判的话他所享有的权利。接着审判法院问阿尔福特,考虑到他对犯罪的否认,那么他是否还愿意作二级谋杀罪的有罪答辩。阿尔福特回答说,“是的,先生,从我的律师告诉我的情形来看,我作有罪答辩。”经过长时间的诱出阿尔福特以前犯罪的信息后,审判法院判处他二级谋杀罪的最高刑——30年监禁。
但之后,阿尔福特争辩说:“我对二级谋杀罪作有罪答辩,这是因为他们说存在如此多的证据,但是我并不是没有杀过人,而是我杀错了另外一个人,我俩在生活中从来没有发生过争吵。我作有罪答辩,这是因为他们说,如果我不这样做的话,他们也会猜测到是我。这就是全部情况。”——在该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阿尔福特的答辩是不是自愿的?
对此,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基于有罪答辩基础之上的有罪判决,只有在被告人对其被指控的犯罪予以承认,并且他同意未经任何审判就可直接作出判决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正当化;有效的有罪答辩应当由两部分组成:对审判的放弃和对犯罪的明确承认,而对于后一个因素,并不是构成刑事处罚的
宪法性要求。一个单独的犯罪被告人,即使他不愿意或者不承认自己参加了构成犯罪的行为,但他也可以自愿地、明知地和合理地同意一项监禁刑的处罚;一项拒绝承认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答辩,和一项包括声称无罪但是由于在审判前已被掌握了大量的证明有罪证据,而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不得不作出的有罪答辩,在这两项答辩之间,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接受被告人阿尔福特有罪答辩,并没有什么
宪法性的错误。所以,联邦最高法院最后维持了原审法院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