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顿科歇尔诉哈叶斯”一案的裁决,充分显示了检察官在争取进行辩诉交易的目的上所享有的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五、辩诉交易的实践运作
首先,关于辩诉交易的内容:
辩诉交易的交易内容主要有三:一是“罪名的交易”,包括(1)检察官允诺以比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要轻的另一罪名以换得被告人认罪;(2)当被告人犯有某些在社会上影响更为恶劣的犯罪(如猥亵儿童罪)并害怕从此声名狼藉,影响其今后的生活时,检察官允诺以其他罪名(如轻伤罪)起诉而换取被告人认罪;二是“罪数的交易”,当被告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为争取嫌疑人承认有罪,许诺将本应指控的数个犯罪改为仅指控其中的一个罪行;三是“刑罚的交易”,即检察官允诺建议法官对被告人适用较低幅度刑罚,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
对此,《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规定,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或者与被告人之间(当被告人自行辩护时),可以进行讨论以达成协议,即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或者轻一点的犯罪或其他相关犯罪作承认有罪的答辩或者不愿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检察官应:(1)提议撤消其他指控,或(2)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一定刑罚,或者同意不反对被告人请求判处一定刑罚,并使被告人理解检察官的建议或被告人的请求对法庭均没有约束力,或(3)认可对本案判处一定刑罚是适当的处理。
其次,关于辩诉交易的操作步骤:
按照《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辩诉交易的具体运作步骤可分为:
1.告知答辩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已达成答辩协议,法庭应要求在公开法庭宣布该答辩协议并记录在案;但如果有充足理由,提供答辩协议时,也可不公开进行。
2.接受答辩协议:如果法庭接受答辩协议,应当通知被告人,答辩协议中商定的有关处置内容将在判决和量刑中体现。
3.拒绝答辩协议:如果法庭拒绝答辩协议,应当通知被告人不接受协议并记录在案。法庭应在公开法庭亲自忠告被告,但如果有充足理由也可以不公开进行,法庭不受答辩协议约束,然后向被告人提供机会以撤回答辩,并忠告被告人,如果被告人坚持作有罪答辩或者不愿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案件的处理对被告人而言可能比答辩协议中所期望的更为不利。
4.告知答辩协议的期限:除有适当理由外,应在传讯时或在法庭确定的审前其他时间通知法庭存在答辩协议。
5.答辩、答辩讨论和相关陈述的不可采性:
下列答辩、答辩讨论等不得在任何刑事或民事诉讼中,用作不利于曾作过答辩或参加过答辩讨论的被告人的证据:
(1)此后已被撤回的有罪答辩,(2)不愿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3)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在与上述答辩有关的任何程序中所作的陈述,或(4)在与检察官进行答辩讨论时所作的任何陈述——该答辩讨论未能产生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结果,或者被告人虽曾作有罪答辩但随后又撤回的。
但下列陈述则可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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