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年,在“斯考特诉美国利坚合众国”(Scott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被告人文森特·斯考特(Vincent Scott)被指控抢劫罪,一审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定指控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五至十五年的监禁,并在判刑时声称:“如果你(指被告人)对这项罪行已经作了有罪答辩,那么我可能对你作出一份较为宽大的处罚。”对此,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对作出有罪答辩的被告人应当作出较轻的处罚;在那些坚持审判的被告人和通过有罪答辩来消除审判风险的被告人之间,量刑应有所差别。
我们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在“斯考特诉美利坚合众国”一案中的态度,实际上表明如果被告人为了避免审判的不确定性而选择作有罪答辩,那么他实际上便放弃了要求进行审判的权利,法院可以在作出有罪答辩的被告人和选择进行审判的被告人之间就量刑有所差别。
由于被告人作有罪答辩能节省国家进行审判的开支和费用,所以法院在其量刑上一般会体现出一定的“优惠”,这也是一些被告人进行有罪答辩的重要缘由之一。尽管对那些选择进行审判的被告人处以重刑从司法上看也并不情愿,但许多法官对作有罪答辩的被告人还是愿意表现出“优惠”和“青睐”。
事实上,辩诉交易在节约司法资源、提供诉讼效率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在现实中得到广泛的发展,以致于任何否定它的主张都变得不可能。1970年,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Burger)就说,如果将辩诉交易的适用率降低10个百分点(比如从90%降到80%),那么就需投入两倍于现在的人力、设施等司法资源,其成本是巨大的;相应地,如果将辩诉交易的适用率降低到70%,届时所需要的司法资源将是现有司法资源的三倍。许多法官和检察官也承认,如果大幅度地降低辩诉交易的适用,将会带来整个司法体制的混乱。
四、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的权力
基于辩诉交易的正当性和在司法实践中的普遍性,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在促进辩诉交易的启动和达成上,检察官享有较为广泛的自由权力。
1978年,在“伯顿科歇尔诉哈叶斯”(Bordenkircher v. Hayes)一案中,被告人保罗·L· 哈叶斯(Paul Lewis Hayes)因使用伪造票据而被大陪审团起诉,他所犯的这项罪行可能被判处2至10年的监禁。在到庭接受讯问后,哈叶斯及其律师与检察官在法院的一个办公室里碰头,讨论是否可能达成答辩协议。在这次讨论中,检察官提出,如果哈叶斯愿意对起诉的罪名予以承认,那么他可以建议适用五年的监禁刑;但如果哈叶斯不愿意并因此给法院审判带来不便,那么自己将回到大陪审团按照肯塔基州的惯犯法律(Kentucky Habitual Criminal Act)予以起诉;由于哈叶斯以前还犯有两项重罪,所以他可能被判处终身监禁。但是哈叶斯还是选择不作有罪答辩,检察官于是按照肯塔基州的惯犯法律起诉了哈叶斯。最后,陪审团认定,哈叶斯犯有使用伪造票据的主要指控罪名,并且进一步认定,他以前还犯过两次重罪。所以,按照累犯法律的规定,他被判处终身监禁。对此,哈叶斯不服提出上诉,但是肯塔基州上诉法院拒绝了他的请求,该法院认为,检察官按照累犯法律起诉哈叶斯的决定,是合法地利用了辩诉交易过程中的可能利用的手段。
在上述“伯顿科歇尔诉哈叶斯”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在辩诉交易过程中,检察官威胁将施以更重的罪行进行指控,这是否合法?对此,联邦最高法院持肯定的态度,认为“直到答辩会议结束的时候,检察官才实际地获得这份指控累犯的起诉书,他这样做的目的在答辩协商的一开始就清楚地表达了。当哈叶斯决定不作有罪答辩时,他已被充分地通知了这份提议的真实含义。……在辩诉交易的场合,只要被告人是自由地接受或者拒绝检察官的要约,就不会有这些惩罚或者报复的因素。” “通过容忍和鼓励辩诉交易,这必然引伸出,作为合宪性的存在,法院已经接受了这个简单的事实,即在谈判桌上,检察官的利益就是劝说被告人放弃他无罪答辩的权利。” 所以,“这个案件里检察官参加的诉讼过程,不过是公开地向被告人显示出这种两难选择,即要么放弃审判,要么面对指控,这并没有违反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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