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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制度若干问题

反诉制度若干问题


房保国


【关键词】反诉
【全文】
  论反诉
  房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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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本文认为,反诉是一特殊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诉;研究反诉具有重大价值;不能把提起反诉的条件视为反诉的特征;提起反诉可以引进附加被告,但应受到时间限制;提起的反诉与本诉无需具有“关联性”;应当重视对反诉案件的审理;对于被告的反诉可以允许原告进行再反诉。
  
  反诉制度肇始于古代罗马法,由罗马法中的民事诉讼抵销抗辩发展而来。根据历史资料记载,古代罗马在诉讼程序的初期,还不承认反诉,直到公元七世纪,从公平的观点出发,在一定条件下承认被告的抵销抗辩,从而延伸到承认反诉。之后,这一制度在英美法德日等国家普遍确立下来。
  反诉制度在我国法中的体现,主要有《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26条和第129条的规定。由于条文少,设计的甚为简单、原则,存在重大缺陷,在实践操作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 反诉的内涵与性质
  (一) 关于反诉的内涵:
  关于反诉的界定,理论界的认识并不一致,争论很大,观点高达十二种之多[1]。归纳起来,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反请求说”、“独立之诉说”、“诉讼行为说”、“诉讼手段说”、“相互牵连说” 和“抵销吞并说”等,这些观点各有一定的道理,但又都不全面。事实上,反诉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诉讼手段”、“反请求”或“诉讼行为”,“反请求说”、“诉讼手段说”和“诉讼行为说”各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反诉的“特征”,而不是内涵;至于“相互牵连说”、“抵销吞并说”则是从提起反诉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界定的,也不足为信。
  笔者认为,反诉是一种特殊的诉。按照通说,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当事人因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通过审判方式予以保护,这相应地体现为原告的起诉权与被告的反诉权。所以,反诉,可以界定为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特殊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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