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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在我国的价值选择与规则设计

  当然,尽管从人民民主政权的情况来看,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太岳区暂行司法制度》中虽然规定:“绝对禁止跪拜、打骂以及非刑拷打、强迫供述的方法。”但当时也是绝对想不到什么“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
  因此,从历史上看,笔者认为,无论是在思想渊源上还是在制度建设上,沉默权在我国都不存在历史基础。[2]
  第二,沉默权在我国有无现实根据?
  沉默权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民主和人道主义的体现,其存在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尽管从整体上看,我国“国家机关强大而制约不足,公民权利弱小而保护不够”,还没有完全实现“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还在实行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经济上也没完全放开,指导思想上实行一元制,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不惜牺牲个体利益,这种“家本位”、“国本位”和“整体利益”至上的观念仍占主导地位。[3]这反映到法律就是强化公权,弱化私权,不承认沉默权,形成了“重权利、轻义务”的“亚法治状态”,公民权利意识和“为权利而斗争”的观念比较淡薄,权利保护机制不完善。尤其是城市中的普通市民阶层和广大的农村地区,这点显得更为突出。
  但最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自由化、政治民主化、思想多元化、以及实行“依法治国”等,越来越成为发展的重要趋势。人们整体的思想文化素质和权利意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尤其是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及伴随前后的宣传工作,保障人权至少已成为理论界的共识;我国进行的“二五”、“三五”普法已取得一定的成效;近几年新闻媒体对沉默权的炒作,对人们的思想也起到了一定的启蒙作用。总之,我国社会的法治环境、国际环境和民众的法律意识都有了较大的提高。
  因此,对于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现实基础,笔者认为,一方面也要看到传统痼疾的影响,对我国实施沉默权的障碍有充分的估计;另一方面也要看到现实中的改进,不宜持过于悲观的态度。
  第三,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否已规定了沉默权制度?
  最近有的学者提出,我国没有必要规定沉默权制度,因为我国法律中已经确立了沉默权!——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暗含了沉默权的全部精神,并从逻辑上、心理学上和字义解释上进行了论证。[1]对此,许多学者进行了多方面反驳。[2]
  笔者认为,这种争论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因为这种探讨的前提是首先没明确沉默权的本质,[3]按照前文的论述,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刑事追究的一方有权对追诉方的任何发问,所享有的拒绝回答、保持缄默、不作任何表态或者进行陈述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的[4]。如果仅从我国刑诉法禁止刑讯逼供,不得进行欺诈、胁迫、诱导的讯问,单一口供不得定案等规定,就断定我国刑诉法中包含了沉默权制度,这事实上是对沉默权的误解。应当说,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问题。[5]
  第四,当前我国的社会形势如何?
  当谈到我国能否或者应否确立沉默权制度时,许多学者习惯于从我国的社会形势进行分析。具体说来,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我国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如何,社会治安“恶化”到底“恶化”到什么程度?许多学者认为,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和城市化“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突出,犯罪率居高不下,社会治安状况不断恶化,大的恶性刑事案件不时常发生,像前段时间报道的张君抢劫银行案,靳如超石家庄爆炸案等等,都让人触目惊心,尤其是一些暴力型犯罪、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智能型犯罪和跨国性犯罪日益猖獗,犯罪率不断上升,人们缺少一种普遍的安全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准确地、实证地评估我国的治安形势,对于评判我国应否或者能否实行沉默权制度,无疑具有重要意义。[1]
  另一方面,我国当前刑讯逼供到底猖獗到什么程度?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沉默权的学者,都谈到沉默权和刑讯逼供的关系;既然刑讯逼供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它正成为人们抨击刑事司法制度的焦点之一,那么沉默权制度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抑制刑讯逼供,我们必须进行合理的解答。因此,科学的评估当前我国的刑讯逼供形势,对于探讨我国是否应当实行沉默权制度,也是直接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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