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论文不加注释,轻则这是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不尊重,重则则会使读者对其观点的可靠性产生怀疑。注释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是一项涉及到文风是否严谨的重大问题。记得北京有一家还算较有名气的法学杂志,就有这么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即写论文不需要注释,即使作者加了注释,它也会给你毫不客气地删掉——这反映了整个杂志社的不良风气。
当然,最近几年,随着一批中青年学者的兴起,不加注释问题有所改观,但现有的做法仍不规范。尤其是有的文章,为了看起来“像”一篇论文,为“引注”而“引注”,也不管注释该加不该加,都一律冠冕堂皇地加上诸多。笔者认为,论文注释该加的不加不好,但同样不该加的却加了也不好。有些话本应该在正文中谈的,却偏偏放到注释里说,反而会令人感到别扭。文如其人,透过注释我们可以发现论文作者的品格。因此,一篇作品如何配以科学、合理、规范的引证,提高论文的学术性,这是每一位严谨的法学者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
三、 “泡沫学术”严重:
最近几年,随着法学“幼稚病”的克服,法学界似乎形成了一片“欣欣向荣”的局面,充满了一派“生机”,正在走向“成熟”——就拿发表论文的数量和出版的专著的质量来说,也是往日不能望其项背的。但毋庸讳言,透过这“繁荣”景象的背后,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法学研究的基础尚很薄弱:一方面,应时性、宣传性的文章多,高质量的、深入探讨的作品少;另一方面,法学研究的后劲不足,可持续发展力不强。
同时,细化到每一个具体的法学者来说,“一稿多投”和“一稿多用”问题突出,重复劳动太多,导致“跑沫学术”的产生。尤其是“一稿多投”,已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愈演愈烈。有些作者(尤其是某些研究生)在形成了一篇文章之后,便天女散花般地投开来,一篇文章投十余个地方,总归会“东方不亮西方亮”,“瞎猫碰到死老鼠”,发表的命中率自然提高。但倘若双重发表,由此造成的资源浪费是不堪言的,它不利于刊物质量的提高,这对读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它实质是对读者的欺骗。笔者就曾拜读到某位还算有些名气作者的作品,同一篇文章在三个地方发表,看后便禁不住地有些义愤填膺。最近有的学者虽对“一稿多投”问题进行辩解,认为为了保护作者的利益,应视作者的投稿行为为“要约引诱”而非“要约”,这样再一稿多投就不会构成
合同法上的违约[1]。笔者认为,这有一定的道理[2],但首先应认识到,“一稿多投”无论如何都不能算作一种学风严谨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