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美国的陪审制度完全是在借鉴英国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1635年,马萨诸塞殖民地建立了北美第一个大陪审团,相继其他殖民地也确立了陪审团制度。由于在独立运动时期,大陪审团在控告犯罪、保障无辜者免受刑事追究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美国1776年独立后,表现出了对大陪审团极大的尊重,并明文写入
宪法中,在“权利法案”中的第
5条规定,对严重刑事案件的审判需以大陪审团的调查和起诉为前提条件;在第
6条和第
7条的
宪法修正案中,赋予被告人有受“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审判的权利”,以及诉讼标的超过20美元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要求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但自19世纪中期开始,美国各地掀起了一场要求废除大陪审团的讨论。尽管从1929年芝加哥的“情人节惨案”到1969年芝加哥的“黑豹党冤案”,从1972年导致尼克松下台的“水门事件”到1998年的克林顿“绯闻事件”,大陪审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反对者仍认为,大陪审团是一种“旧习俗”,不符合“进步时代”的要求,而且大陪审团调查案件既浪费金钱又浪费时间,构成了对个人自由的威胁。所以,美国西南部一些州通过修改
宪法,废除大陪审团提出控告的制度,导致实践中这一制度在有些州已名存实亡了。[6]
同时,陪审团制(包括大陪审团制和小陪审团制),不仅在英美国家不再像过去那么流行,即使在受英美影响的美洲、亚洲、澳洲和非洲的“输入国”和地区(如我国的香港),也都相继地废除了这一制度。
下面、我们再考察下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与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参审制”下的法官与陪审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法官与陪审员共同评议案件,投票裁决。最早采取这种制度的是法国,它在引进英国的大、小陪审团制度之后,发现这一制度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法国的“土壤”并不适合。“在实践中,控告方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陪审团的支持,于是,本来是想用陪审团来保障公民的权利,结果却成了控告方滥用起诉权力的工具。人们哀叹法国社会的‘土壤’并不适宜英国式‘树苗’的生长。越来越多的法国人丧失了对英国式陪审制度的兴趣。社会中要求废除控告陪审团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1808年通过的法国《刑事预审法典》决定废除控告陪审团制度,恢复原来的检察官公诉制度,1811年,控告陪审团正式退出法国的历史舞台。”[7]
而德国的陪审制,实际上乃是借鉴法国经验的结果。由于英国的“陪审团制”与德国的庭审方式存在着机制性的冲突,所以,1924年德国废除这种制度,改而实行“参审制”,但对这一制度的合理性一直存在着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