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由于我国行政制度上的先天不足,“营养不良”,导致了现实中行政审判的不规范。
成因三:行政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
在我国,行政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除了上文列举的部分情形外,最主要的体现为“行政审判不独立”。这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行政审判外部不独立”。对此表现有四:(1)审判机关相对于人大来说不独立。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人大机关负责并汇报工作;但现实中,一些地方人大对人民法院超常“个案监督”,不仅严重影响了法院独立审判,更会导致立法权僭越司法权;(2)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来说不独立。尽管立法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但现实中,行政权高于司法权,行政机关干预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情况,比比皆是;(3)审判机关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上,仍未理顺;(4)人民法院没有独立的用人权、财政权,法院的人、财、物,审判人员的住房、子女上学、就业的等都受制于行政机关,法院对行政机关有“天然”的依附关系,这样审判机关的独立地位就很难保证。以上四者,构成了“行政审判外部不独立”。
第二、“行政审判内部不独立”。在审判机关内部,行政审判组织不独立,表现为:(1)行政审判组织没有独立的裁决权,合议庭一个案件审理后,要向庭长、院长“层层汇报”、“层层审批”;(2)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3)审判人员不独立,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独立”,而不是“法官独立”。以上三者,构成了我国“行政审判内部不独立”。
综上所述,由于以上“观念上的严重缺失”、“制度上的先天不足”,以及“执法环境上的不尽如人意”,导致了我国行政诉讼审判难的现状。
三、摆脱我国行政诉讼困境的出路:
通过上文关于我国行政诉讼困境与成因的探讨,我们可以发现,行政诉讼在我国陷入困境,有着逻辑上的必然性。对于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用“困境”一词来概括,似乎有失偏颇,但笔者很难找到更合适的用语。
我国《
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周年了,但我们不可因此而盲目乐观,欢呼雀跃,因为“时间”代表不了什么。我们需要的态度是慎重而求实。我国的行政诉讼任重而道远。
十年来,我国行政诉讼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这些“成就”绝非像有的学者所吹捧的那样“光辉”、“伟大”,因为任何“成就”都应得到一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该项制度与其经济、社会发展适应程度的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