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我国的行政诉讼犹如雾里看花,水中望月,行政行为失范,行政诉讼低迷,“民”与“官”在法律的天平上,严重失衡;“书面中的法”与“现实中的法”,严重背离;我国的行政法治,犹如一盏“不发光的灯”,任重而道远。
二、 我国行政诉讼面临困境的成因
我国的行政诉讼陷入困境,被学者们称为“
宪法意义上的挫折”,即构成
宪法本质的那些意义的失落,
宪法规定与行政法治“没有表达为一种现实的机构与制度,没有被公民与政府的意识解释或主张”。[5]具体说来,我国行政诉讼面临困境的成因主要有:
成因一:观念上严重滞后。
首先、从整个社会的观念来看:我国是一个缺乏民主与法治传统的国家,长期以来,在封建社会所形成的“官贵民贱”、“下不能犯上”、“民不能告官”、“怕官”、“忌诉”、“息事宁人”的思想严重,“官本位”、“等级制”的权力观念和官僚主义作风盛行,崇尚人治,轻视以至否定法治。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往往是掌权人的一个表态、一张条子,就足以使法律扭曲变形,使办案人员不得不惟命是从;实践中的“条子案”、“首长案”、裙带关系、门户关系、尊卑关系,不仅给社会带来不正之风,同时也阻碍了行政诉讼现代化的实现。
其次、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看: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不敢告、不愿告、不知道告、不会告。由于许多事情行政机关说了算,老百姓只能服从,不容质疑,稍有不恭言行,轻则受到批评斗争,重则遭到打击迫害,甚至被“专政”——这致使老百姓害怕、畏惧行政机关,不敢有任何不满的表露,更枉谈什么“告”行政机关。况且,即使今天将行政机关告到法院,明天仍在它管理下生活;今天把行政机关告赢了,明天它还可以以其他理由或借口来惩罚你,正所谓“赢了一阵子,输了一辈子”,“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告了不值!况且在许多人眼中,法院与行政机关都是“官府衙门”,必然会“官官相护”,告了也白告,所以许多老百姓只能“民不与官斗”,一忍了之。
并且,现实中也有许多人都知道并不行政诉讼为何物,即使有的老百姓听说过,但也不知道如何告,到哪个“衙门”去告,要经过那些程序,履行哪些手续,缴纳多少费用等,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实践中就很少起诉。这也是导致行政诉讼案件少的直接根源。
再次、从行政机关来看:“胜诉了喜笑颜开,败诉了怒气冲天”,许多行政人员“官本位”极重,抵触情绪较大,认为行政诉讼不利于行政管理,妨碍了行政效率,观念难以改变,不敢或羞于当被告,于是就对原告威胁、恐吓、打击或报复,对法院行政审判不配合,利用手中各种资源分配权制约法院,对法院审判施加直接或间接压力,有的直接向法院扬言“你给我输案子,我就不给你票子、房子、车子”,甚或搬动上级领导说情,采取“组织措施”,撤换行政庭庭长、法院主管院长,以达到干扰、阻碍行政审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