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我国的每次修宪都与党章的修改密切联系在一起。例如,1928年中共二大修订了党章,1931年就制定了《
宪法大纲》;1945年颁布了新党章,随即即发布了《
宪法原则》;1982年,党的十二大对党章进行了修改,随后召开的五届人大颁布了新
宪法;1987年10月十三大对党章进行了修订,1988年4月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
宪法修正案;1992年十四大颁布了修改后的党章,1993年3月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再次对
宪法进行修改,1997年9月十五大对党章进行了修订,1999年3月份的第三次修宪随之发生。
可见,我国在修宪程序上,已形成了由中共中央行使修宪建议权的“
宪法惯例”,并且每次修宪的发生也都与党代会的召开和党章的修改密切联系在一起。
此外,
宪法修改与每次党代会的主旨报告以及党章修改的内容大体相近,甚至有时是直接把党代会的决议搬到
宪法中来。对现行
宪法的几次修正,也都体现了历次党代会的精神。比如,党的十四大突破了计划经济,
宪法修正案第
15条即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和“依法治国”的根本方略,第12条和第13条
宪法修正案即明确规定: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和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可见,由于我们把
宪法当作党的政策、方针的法律化,导致每次修宪都以党的文件为蓝本,
宪法修改内容与党的决议完全雷同。
因此,我国历次修宪,基本上是政策变更为立宪动因,同时又因政策变化而对
宪法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比如,在50年代,党的指导思想是过渡时期总路线,这反映到“五四”
宪法,就是序言中的过渡时期“总任务”;在70年代,党的指导思想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这反映到“七五”
宪法中便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和“全面专政”;由于从1976到1978年,党的政策尚未成熟,这就决定了“七八”
宪法具有严重的两面性和局限性;八十年代,党重新恢复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路线,提出了“四个坚持”,这反映到“八二”
宪法就是“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可见,
宪法的指导思想经历了一次徘徊。再如对于非公有制经济,解放初,“五四”
宪法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剥削和私有经济的存在,这是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后来,随着党的政策的变化和失误,使
宪法在此规定上走了很大一段弯路。六七十年代,由于“左”的路线错误,个体经济和私有制被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割掉,于是公有制成了“七五”
宪法规定的唯一经济基础;后来“七八”
宪法稍有改变,“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许可范围内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到“八二”
宪法则明确规定了“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但仍无私营经济的规定;1988年修宪才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后来随着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蓬勃发展,1999年修宪更是提升了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将其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在非公有制方面,由于党的政策的变化,“五四”
宪法以来是一个逐步消灭私有制的过程,而从“七八”
宪法开始,则是非公有制经济逐步回归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