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般的观点,程序以人为本(套用姚建宗先生的话说)“实质上是对真实的个人的价值与尊严、人格与精神、生存与生活、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的真情关切”,它的“根本指向乃是个人的幸福生活”;程序机制的“生成与型构,始终是也必须是立足于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之中的”,程序“始终也必须在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中运作”。[3]对于这一观点,笔者认为它没有揭示概念的本质属性,程序以人为本的“范围”不宜这么宽泛;本文 “程序以人为本”中的“人”指的应是“人性”,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也就是说,程序以人为本,实际上就是以“人性”为本,这才是它的本质含义。只有从“人性”的角度进行探讨,这个问题才有意义。那么,人的“人性”到底指的是什么呢?对此争议较大。
有的学者认为,人性本“善”或者本“恶”,程序的本质乃是对人性“善”的发扬,“恶”的限制;还有的学者认为,人性不是本“善”,也不是本“恶”,而是有“善”有“恶”,“罪恶在于善的泯灭,恶的膨胀,那么,法律就成了疏导人性,制止罪恶的功臣,法律之所以成为良好社会秩序中不可欠缺的东西,恰恰在于人性的召唤”[4];而传统儒家也主张——“性相近,习相远”,法律的产生是必要的,法律不是罪恶本身,恰恰相反,它是制止罪恶的工具,“法律产生的不幸在于:社会已堕落到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制止的地步”;另外,还有的学者提出,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人性的一条普遍规律是,凡人断为有利的,他必不会等闲视之,除非是获取更大的好处,或是出于害怕更大的祸患;人也不会忍受祸患,除非是为了避免更大的祸患,或是获取更大的好处,也就是说,人人是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1]因此,“避苦求乐”的规则,应是立法时必须遵循的。
对于上述的观点,笔者认为各有一定的道理,但人的本性并不限于此。人的本性应是向往“自由”,自由乃人的天性——“人的未来由自己造就,人的本质由自己抉择,人的命运由自己决定”,人就是自由,自由等于人的全部存在。
首先,从人文主义运动的产生来看,由于“法治本身是源于人类对自身利益和命运的一种制度关怀,而人文精神则是这种关怀发生的最原始的动力”,所谓“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人文”本身就意味着教化、自由的意思,人文精神实际上就是自由的精神,人文主义运动实际上就是如何保护人的自由精神的运动。按照北京大学吴国盛教授的话说,“人文精神应该看成是一种建基于对人之为人的哲学反思之上的批判态度和批判精神。简而言之,人文精神就是一种自由的精神”。[2]
在中国古代,一批仁人志士发出了“不自由,毋宁死”的呼唤,显示出对自由的珍视;在西方,也有“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箴言,自由一直被人们视为最高的追求。亚里士多德说:“我们应该尽一切可能,使自己升华到永生的境界,使自己无愧于我们身上所存在的最优秀的品质而生活。……对于人来说,这就是以理性为根据的生活,因为它才使人成为人。”而“理性”的人就是“自由”的人,“理性”是对人的“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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